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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XXX诈骗罪案作无罪辩护的报告-道多优秀法律文书

2018/7/1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XXXX)年度道XXXX

  区司法局:

我们在办理A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B人民法院审理的甲涉嫌诈骗犯罪案过程中,根据该案的基本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我们拟对本案作无罪辩护。为此,根据有关规定向主管局报告。

  案由诈骗

  公诉机关:A人民检察院

  审理机关:B人民法院

  被告人:

  辩护律师:朱跃东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甲个人从事移民咨询中介服务,未领取营业执照。

XXXXXX月,受害人乙经朋友丙介绍,与本案被告人甲认识。XXXXXXXX日,乙和甲签订《美国投资移民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乙希望通过甲办理投资移民美国的申请事宜。合同签订当日,乙按照合同约定向支付了人民币NN万元文案费及律师费。

根据甲向乙告知的投资移民美国的项目的要求,乙需将MM万美元汇入美国的相关监管账户。由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我国境内公民个人年度购汇美元总额为每人每年X万美元,因此,MM万美元需通过11-12人才能完成换购。为此。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由甲帮助乙寻找前述所需11-12中的五个人,帮助乙向银行购买美元,另外尚需的5-6人由乙自己解决。

根据上述约定,乙在事后将相当于KK万美元的人民币YYY万元转至甲的银行账户。同日下午,甲将前述YYY万元款项转至其妹妹丁的银行账户。当日晚上,甲因听负责办理该移民美国项目的文书整理人员戊讲,前述款项最好由乙本人账户转至协助乙办理美元兑换的当事人账户,这样才符合美国方面的法律要求。

因当时乙正在国外旅游,甲想利用乙在国外旅游与回国的这段时间,利用乙汇来的前述人民币YYY万元款项赚点钱,遂陆续将该YYY万元通过丁的账户投资到一国外期货网站。后,此项投资失败,甲投资到该国外期货网站的投资款全部亏损。

事后,甲主动向乙认错,并与乙达成还款协议。后,因甲偿还乙若干万元以后,无力偿还剩余款项,乙报警。

   二、公诉机关的指控

A人民检察院指控:根据投资移民的要求,申请人需将规定额度的美元汇入相关监管账户。之后被告人甲便以此为由,谎称其可以帮助乙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将乙转账的人民币YYY万元该笔款项陆续转出,并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挥霍。

   三、我们拟对本案作无罪辩护的理由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发现:起诉书指控甲谎称其可以帮助乙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将乙转账的人民币YYY万元陆续转出,并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挥霍”,尚明显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

1、虽然甲辩称,自己是想利用乙在国外旅游与回国的这段时间,利用乙汇来的前述人民币YYY元款项赚点钱,目前虽然仅仅是甲的辩解,但是,甲陆续将该YYY万元通过丁的账户投资到一国外期货网站,后,此项投资失败,甲投资到该国外期货网站的投资款全部亏损,这是事实。

2、事后,甲主动向乙认错,并与乙达成还款协议。后,因甲偿还乙若干后,无力偿还剩余款项,乙才报警,这也是事实。

因此,将这二个事实整合起来,以下问题就很值得探讨:

1)起诉书指控甲“谎称其可以帮助乙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但是,我们并未见起诉书有证据可以证明甲不具备“帮助乙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能力,也未见起诉书有可以证明甲对乙说“可以帮助乙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是“谎称”的相关证据。

2针对起诉书指控甲“将该笔款项陆续转出,并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挥霍”之内容,其中,甲“将该笔款项陆续转出,未经乙同意”是事实,但是,转出款项是用于“投资”,这是有证据可以证明的。“投资”与“挥霍”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我们并未见起诉书有证据可以证明“挥霍”该YYY万元的证据。

3)甲主动向乙认错,虽然既可以理解为甲是如实向乙说明情况,说明甲不具备非法占有乙款项的故意;也可以理解为甲为了掩饰自己非法占有乙款项的故意而对乙进行欺骗。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公民是无需自证无罪的,证明某一个公民有罪是司法机关的义务。

因此,在对“甲主动向乙认错”存在二种理解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是有义务证明“甲为了掩饰自己具备非法占有乙款项的故意而对乙进行欺骗”,才可以认定甲具备非法占有乙款项的故意。而本案中,未见可认定“甲主动向乙认错”,是甲为了掩饰自己非法占有乙款项的故意而对乙进行欺骗的相关证据。

4)甲在国外期货网站的投资款全部亏损的情况下,主动向乙认错,并与乙达成还款协议说明,乙是认可该YYY万元作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的。

5)甲主动向乙认错,并与乙达成还款协议。后,甲偿还了乙若干万元,甲的这一行为说明,甲对该YYY万元是准备还款的,只是由于后来无力偿还剩余款项,才没有还款的。当然,甲的这一行为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为甲谎称无力偿还剩余款项,是企图非法占有乙款项的一种犯罪手段。但是,如前所述,在对一行为存在有罪或无罪二种理解的情况下,证明某一个公民实施的行为属于犯罪是司法机关的义务。而目前,起诉书中尚无证据证明甲企图非法占有乙的款项。

6)因甲偿还乙若干万元以后,无力偿还剩余款项,乙报警。这显然说明,乙报警,完全是根据甲能否偿还剩余款项的结果而决定的。并不是基于甲存在非法占有乙款项的犯罪故意和行为而报警的。

基于以上理由,甲一直希望律师对本案进行无罪辩护,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也认为,可对本案作无罪辩护。

经朱跃东律师汇报,我所对本案的案情、证据以及朱跃东律师拟对本案作无罪辩护的意见,进行了讨论。我们认为,1、鉴于在“被告人谎称其可以帮助乙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和“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挥霍”这二个方面,尚未发现起诉书有符合法定证据形式要求的证据可以证明。因此,在证据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案可基于指控证据不足,进行无罪辩护。2、是否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同时需要尊重委托人自己的意见。3、如果在“被告人谎称其可以帮助乙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和“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挥霍”这二个方面,检察机关增补了证据并能够证明,则本案不宜无罪辩护。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朱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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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江苏省A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