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多律师事务所全天候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XXX与XXX、XXX抵押合同纠纷案-道多案例

2018/6/2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黎明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证据意识清晰,法律关系梳理得当,据理力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妻子病故二年后,A经朋友介绍认识B(女)。B以外包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让A用公务员身份帮B贷款XXX万元。后,B又要求AC公司用A的车辆抵押贷款Y万元。此后,该车仍继续由A使用。

B取得上述款项后,谎称去外地拿工程款,不再与A见面。AB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

某日,A收到署名C公司的“催收单”一份。两日后,A发现自己停放在本市某小区自己住处的车辆被他人开走。A认为该车辆是由C公司开走的,遂通过电话告知C公司,公安机关正在积极追赃。待公安机关完成追赃工作后,A会将Y万元贷款本息一起支付给C公司。要求C公司在此期间不要使用该车辆。但事后A得知,自车辆被开走后,该车辆一直在由C公司以外的他人使用。

 又一个月后,A通过查询得知,该车已被从事二手车买卖的D,伪造手续,通过E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卖给他人。

为此,A向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返还车辆,要求C公司及D赔偿非法出售A的汽车给A造成的损失。

C公司认为自己没有开走并出卖A的汽车,遂委托我们律师到法院应诉,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推断,开走A汽车的很可能就是C公司。该车辆也很可能是C公司伙同D通过E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卖给他人的。但是,奇怪的是,C公司竟公然声称自己没有开走并出卖A的汽车,这究竟是谎言还是事实,必须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才能把握住本案的正确法律走向并依法处理好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崔黎明律师通过与C公司沟通,发现原来事实真相是这样的:

1A确实向C公司用车辆抵押贷款Y万元。

2A自借款以来根本没有按照约定还过一次借款,至今仍分文未还。

3C公司债权到期后,数次打电话向A催款,A均以自己受到B诈骗为由拒绝还款。

4、因A拒绝还款,C公司遂将催款权委托给F公司催收。CF两公司一直存在这方面的合作,但没有书面合同。

5、近日,C公司确实收到了F公司的工作人员G汇入C公司的一笔款项,该款项数额和A在诉状中称的车辆出售款数额完全一致。

6C公司收到该款项后,认为A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

根据事实真相,崔黎明律师认为,将A拒绝还款,C公司遂将催款权委托给F公司催收,与C公司近日确实收到了F公司的工作人员G汇入C公司的、和A在诉状中称的车辆出售款数额完全一致款项,这两件事结合起来,并不能当然得出C公司开走并出卖A的车辆这一结论。

如果A要求C公司返还车辆,要求C公司和D共同赔偿非法出售A的汽车给A造成的损失,A必须依法履行下列举证责任:

1、A必须举证证明,该车辆是由C公司亲自拖走,然后,C公司又伙同从事二手车买卖的D,伪造手续,通过E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卖给他人的。

2A也可以证明,该车辆是由C公司授权、授意F公司或F公司工作人员拖走的,然后,C公司又授权、授意F公司或F公司工作人员伙同从事二手车买卖的D,伪造手续,通过E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卖给他人的。或者说A起码需要举证证明该车辆是由C公司授权、授意F公司或F公司工作人员拖走的。

否则,A要求C公司返还车辆,要求C公司和D共同赔偿非法出售A的汽车给A造成的损失,是缺乏事实和理由,更没有证据支持的。

崔黎明律师把自己的观点向本案的主审法官进行了通报。

A通过本案主审法官得知崔黎明律师的意见后,勃然大怒,声称明明自己的汽车被非法出卖以后,车款已经进入了C公司的账户,崔黎明律师还公然不承认是C公司非法出卖了A的车辆,还和A谈举证责任,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公然指责崔黎明律师是收谁钱帮谁说话的黑心律师。

对此,崔黎明律师向法院表示:

1A既然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权,这就说明,A是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能通过法律程序而不是其他办法得到维护的。

2、既然A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能通过法律程序而不是其他办法得到维护,那么A在法律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具体地说就是在今天的庭审活动中,就应该对法律的程序要求有起码的尊敬。

3A在今天的庭审活动中,应该对法律的程序要求有起码的尊敬,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A必须遵守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基本诉讼原则。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谁想在法庭上强势压制对方,要求对方只能说自己想听的话,而不允许对方说自己不想听的话,这都是违背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基本诉讼原则的。

第二,A不得任意否定或剥夺对方当事人,尤其是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发言权。A不得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当然有理,A不得认为被告及被告代理律师不能依法表达原告认为不满意的内容。所以,A在庭审过程中公然指责被告的律师是收谁钱帮谁说话的黑心律师,这是非常不妥当,且应该被法庭制止的。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同崔黎明律师的意见,责令A在庭审活动中,不得使用攻击性语言。

在诉讼秩序得到整肃以后,崔黎明律师认为,虽然A的情绪比较激动,但是作为执业律师,在良好的诉讼秩序保障下,如果能通过说法说理,让A在思维和行为上回归正常的理性,对解决问题肯定是有帮助的。因此,崔黎明律师既对法庭陈述,也对A解释:

如果该车辆是由C公司亲自拖走,然后由C公司伙同从事二手车买卖的D,伪造手续,通过E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卖给他人的。或者说该车辆是由C公司授权、授意F公司或F公司工作人员拖走的,然后,C公司又授权、授意F公司或F公司工作人员伙同从事二手车买卖的D,伪造手续,通过E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卖给他人的。那么,A向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返还车辆,要求C公司及D赔偿非法出售A的汽车给A造成的损失,是合法的,是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的。

但是,A有没有想过,如果该车辆既不是由C公司亲自拖走,又不是由C公司伙同从事二手车买卖的D,伪造手续,通过E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卖给他人的。或者该车辆不是C公司授权、授意F公司或F公司工作人员拖走的,不是由C公司授权、授意F公司或F公司工作人员伙同从事二手车买卖的D,伪造手续,通过E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卖给他人的。那么,C公司不向A说明这个情况,A想要依法处理这个问题,能找到正确的方向吗?

所以,崔黎明律师希望A认真听取自己关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方面的法律分析意见。崔黎明律师认为:

1、因A拒绝还款,C公司遂将催款权委托给F公司催收。只要C公司没有教唆、指使F公司对A实施违法行为,C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这就和A自己可能在遇到问题时,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依法处理是一个道理。

2A收到署名C公司的“催收单”一份,该函件无论是由C公司发出的,还是由F公司受C公司的委托向A发出的,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和A的车子被开走并出卖,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作为C公司把A的车辆开走并出卖的证据。

3、在C公司向法庭表示自己公司没有把A的车子开走并出卖的情况下,A不用证据证明是由C公司把A的车子开走并出卖的,而是仅仅凭A收到署名为C公司的“催收单”一份就认为一定是由C公司把A的车辆开走并出卖的,这不是通过证据证明而是一种显然的推测。推测在没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

4、近日,C公司确实收到了F公司的工作人员G汇入C公司的一笔款项,该款项数额和A在诉状中称的车辆出售款数额完全一致。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能给出正确答案的应该是F公司或F公司的工作人员G。作为律师,因职责所在,我们不能臆断就是F公司或F公司的工作人员G伙同从事二手车买卖的D,伪造手续,通过E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卖给他人的。但是,如果A接受我们帮助性的法律建议的话,我们建议A可将此事实作为线索,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A失去控制的该车辆。

5、法院的审判规则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规则不一样,法院审判规则是讲证据。公安机关的工作规则是对已经发生的问题,在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内侦查出证据。因此,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讲或然性,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讲证据。

6、鉴于目前A不能举证证明,该车辆是由C公司亲自拖走,然后由C公司伙同从事二手车买卖的D,伪造手续,通过E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卖给他人的。A也不能举证证明,该车辆是由C公司授权、授意F公司或F公司工作人员拖走的,然后由C公司授权、授意F公司或F公司工作人员伙同从事二手车买卖的D,伪造手续,通过E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卖给他人的。或者说A起码不能举证证明该车辆是由C公司授权、授意F公司或F公司工作人员拖走的。所以,法庭应该依法驳回A的起诉。

7A在自己不能举证证明,该车辆是C公司亲自拖走,然后由C公司伙同从事二手车买卖的D,伪造手续,通过E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卖给他人的。A也不能举证证明,该车辆是C公司授权、授意F公司或F公司工作人员拖走的,然后由C公司授权、授意F公司或F公司工作人员伙同从事二手车买卖的D,伪造手续,通过E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卖给他人的情况下,A应该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侦查A的汽车下落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A平静听取了崔黎明律师的上述发言后,A认为崔黎明律师说的基本能接受,但是,自己的汽车被出卖后,车款显然汇入了C公司的账户,因此,由于出卖车辆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C公司应该将此笔款项支付给A

对此,崔黎明律师表示,虽然C公司确实收到了F公司的工作人员G汇入C公司的、和A在诉状中称的车辆出售款数额完全一致的款项,但是,这只能说该款项是与A在诉状中称的车辆出售款数额完全一致的款项,现在还不能说这笔款项就是F公司出卖A的汽车的款项。

另外,根据AC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根据A自借款以来根本没有按照约定还过一次借款,至今仍分文未还的事实,就算是该款项是车辆出售款数额,A置自己拒不清偿C公司贷款于不顾,简单要求C公司将此笔款项支付给A,这可能也是不完全妥当的。

最后,崔黎明律师指出,根据A自借款以来根本没有按照约定还过一次借款,至今仍分文未还的事实,C公司保留要求A偿还借款本息的权利。A仅仅凭A收到过署名C公司的“催收单”一份以及C公司确实收到了F公司的工作人员G汇入C公司的、和A在诉状中称的车辆出售款数额完全一致的款项,就认为C公司把A的车子开走并出卖,显然属于A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

但是,A依然坚持凭A收到过署名C公司的“催收单”一份以及C公司确实收到了F公司的工作人员G汇入C公司的、和A在诉状中称的车辆出售款数额完全一致的款项,就是C公司把A的车子开走并出卖的证据,C公司应该将此笔款项支付给A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裁定驳回A的起诉。建议A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