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2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敢于依法抗争、善于依法抗争,不畏难,不蛮动,在不利的法律环境中为当事人寻找维权新契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求司法公正的回归。
【基本案情】 甲与乙公司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甲原为国有企业高管,乙公司为说服甲前往乙公司工作,与甲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为:
(1)甲在乙公司工作的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待遇等内容。
(2)作为甲离开原单位、办理离职的前提条件,乙公司需向甲支付XX万元安家费后,甲再从国企办理辞职手续。
(3)乙公司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安家费甲不予返还,乙公司存在违约的情况下,甲提出终止合同,安家费甲不予返还。
后来,因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多次拖欠甲工资,甲遂以乙公司存在违约的情形为由,离开乙公司。随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XX万元安家费。
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安家费XX万元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乙公司提前向甲支付的工资。所以,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甲需向乙公司返还乙公司提前向甲支付的工资XX万元。
二审判决生效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甲返还XX万元安家费。甲得知这一情形后,委托我们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仅从法律程序方面看待本案,本案几乎是一个没有工作契入点可操作的执行案件。但是,深入分析本案案情,根据甲、乙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乙公司向甲支付XX万元安家费,是对应甲从国企办理辞职手续而言的,乙公司向甲支付的工资,是通过《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所以,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安家费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乙公司提前向甲支付的工资,是毫无事实根据的。
因为生效判决的执行力,是无法挑战的,但是,生效判决的合法性是可以依法被质疑的,虽然启动这一质疑程序的法律要求很高,工作量也很大,面临的压力也不会太低。所以,处理好本案,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律师所面临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这就要求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律师,要将敢于依法抗争和善于依法抗争有效的结合起来,不畏难,不蛮动,首先从缓解甲所面临的被执行压力入手,然后再腾出手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从根本上去追求司法公正的回归。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邓超律师首先与本案的执行法官进行了沟通,对本案判决在事实和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坚定的进行了反映。执行法官表示,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再审本案或申请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但是,执行法官一般不能随意评论或终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对此,邓超律师耐心的向执行法官表示,反映本案判决在事实和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要求执行法官评论或终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而是希望执行法官能够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注意审查本案有无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对本执行案件持慎重态度,谨慎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执行法官对邓超律师提出的意见,表示理解。建议邓超律师尽快启动申请法院再审本案或申请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的法律程序。
在暂时缓解了甲所面临的被执行压力后,邓超律师随即向省法院申请再审本案。
邓超律师向省法院提出,涉案的安家费XX万元,其法律属性在甲和乙公司之间是有明确约定的,即是甲从国企办理辞职手续的对价,而不是甲为乙公司提供劳动以后,乙公司向甲支付的劳动报酬。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该安家费XX万元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乙公司提前向甲支付的工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一、二审判决认定甲在和乙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甲需向乙公司返还乙公司提前向甲支付的工资XX万元,不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同时也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省高院的法官对邓超律师的观点,表示理解。为此,省法院的法官与乙公司进行了沟通。通过沟通,乙公司立足于一、二审判决的强硬态度有所改变,本案执行法官的工作压力,也得到了相应缓冲。
取得了这一阶段性的工作成果以后,邓超律师又与本案执行法官沟通,通过本案的执行法官向执行法院的领导递交了暂缓执行申请书。执行法院领导在认真研究了邓超律师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后,与省高院进行了联系和沟通,采纳了邓超律师的意见,同意暂停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案的执行程序的暂停,给省法院再审本案的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乙公司发现有利的法律环境正慢慢向被动方面转变,遂向省法院提出调解处理本案。
经省高院与执行法院共同调解,乙公司和甲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处理结果】 乙公司和甲在彼此都能接受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