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2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迎春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结合案件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成功的撤销刑事立案。
【基本案情】 甲从卖家购得费氏牡丹鹦鹉,放在自己经营的门店零售。在甲被刑事拘留的十天前,甲向本市一位买家出售10只费氏牡丹鹦鹉。公安机关在甲的门店扣押52只费氏牡丹鹦鹉。公安机关认为,甲销售的费氏牡丹鹦鹉属于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甲的妹妹向其他律师咨询,其他律师均认为,根据《刑法》和《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指的是:
第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所以,虽然甲出售的费氏牡丹鹦鹉不属于中国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但是,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记载,“鹦形目所有种”(除被列入附录一和未被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等物种以外的),均是覆盖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所以,甲出售的费氏牡丹鹦鹉,虽然没有被列入附录一,但是,是属于未被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以外的鹦形物种,因此,甲出售费氏牡丹鹦鹉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据此,这些律师认为,由于费氏牡丹鹦鹉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明显排除在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以外,所以,费氏牡丹鹦鹉是覆盖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是受保护的物种。根据甲向本市一位买家出售10只费氏牡丹鹦鹉,公安机关在甲的门店扣押52只费氏牡丹鹦鹉的事实,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甲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处罚。
甲的妹妹认为,甲出售的费氏牡丹鹦鹉是从卖家购得的,甲出售费氏牡丹鹦鹉的门店在国办花鸟鱼虫市场,甲在国办花鸟鱼虫市场出售费氏牡丹鹦鹉多年,销售方式是公开的,从来没有受到过国家机关的提示或警示,怎么多少年来一直经营的业务,一朝之间,就变成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而且还要坐十年牢。所以,甲的妹妹对这些律师的解答,表示不理解,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都是用文字进行明确界定的,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对界定刑事犯罪的法律条款,仅做通俗理解,这是不行的。根据甲的妹妹反映的甲在国办花鸟鱼虫市场出售费氏牡丹鹦鹉多年,销售方式是公开的,从来没有受到过国家机关的提示或警示这一事实分析,在国办花鸟鱼虫市场,几年来市场管理部门对甲公开出售费氏牡丹鹦鹉,涉嫌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行为熟视无睹,这是难以让人理解的。因此,仔细研究并听取市场管理部门对甲在国办花鸟鱼虫市场公开出售费氏牡丹鹦鹉行为法律属性的意见,仔细研究《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很可能会找到依法为甲进行辩护的切入点。
听取了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后,甲的妹妹委托我们的律师,为甲提供公安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和辩护工作。
具体承办本案的高迎春律师会见了甲,在甲同意高迎春律师作为甲的公安侦查阶段辩护人的情况下,高迎春律师认为,根据甲向本市一位买家出售10只费氏牡丹鹦鹉,公安机关在甲的门店扣押52只费氏牡丹鹦鹉的事实,如果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甲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处罚;反之,甲不构成刑事犯罪,甲即可恢复人身自由。所以,作为律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去对待、处理本案。
高迎春律师查阅大量的法律规定及国际公约后认为,甲的妹妹以前咨询过的律师认为,根据《刑法》和《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指的是:
第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所以,其他律师关于甲出售的费氏牡丹鹦鹉不属于中国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这一观点是正确的。
因此,研究甲出售的费氏牡丹鹦鹉是否覆盖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记载中,这是正确认识、处理本案的关键。
通过查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并对其进行仔细研究,高迎春律师发现,甲的妹妹以前咨询过的律师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记载内容,在理解上是粗疏和片面的。
因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记载内容是:“鹦形目所有种(除被列入附录一和未被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等物种)”,均覆盖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是受保护的物种。因此,甲的妹妹以前咨询过的律师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记载内容是这样理解的,他们只看到了除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以外的“鹦形目所有种”均覆盖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而没有贯通理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此段文字的完整、准确含义,就认为由于甲出售的费氏牡丹鹦鹉既然是排除在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以外的,那么,甲出售的属于除此四种鹦鹉以外的费氏牡丹鹦鹉,就是被“鹦形目所有种”覆盖的鹦形物种,是受保护的物种。所以,他们认为甲的行为是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
高迎春律师认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记载的“鹦形目所有种(除被列入附录一和未被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等物种)”应该这样理解才正确:
第一,被列入附录一,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记载的“鹦形目所有种,是受保护的物种。
第二,“鹦形目所有种(除被列入附录一和未被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等物种)”这段文字,存在于括号内的“未被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等物种”,实际表达的是:(1)除被列入附录一;(2)除未被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等物种。所以,理解“未被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等物种”这段文字时,我们应该结合这段文字的整个文意,在“未被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等物种”这段文字的前面加上一个“除”字,才能正确理解该段文字的准确含义。即存在于“除被列入附录一和未被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等物种”中的“除”字,不仅统领“被列入附录一”,还统领“未被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等物种”。
加上这个“除”字,我们就会发现,“除未被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等物种”,文意上是对“鹦形目所有种”的一种理解性解释,而不是具有独立法律意义的。
在此段文字是具有独立法律意义的情况下,出售“除未被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等物种”显然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但是,在此段文字不具有独立法律意义,而是对“鹦形目所有种”进行理解性解释的情况下,那么,此段文字,我们的正确理解就应该是,记载于附录以外“鹦形目所有种”,例如“未被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等物种”,是不构成犯罪的。
所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记载的“鹦形目所有种(除被列入附录一和未被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等物种),存在于这段文字之中的这个括号,是我们做正确理解这段文字的关键。
第三,因为,准确的理解“未被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等物种”这段文字的正确法律含义后,由于“未被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等物种”是一种采取列举方式进行解释的语言,所以,我们就应该将“未被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等物种”理解为不构成犯罪的物种。而在未被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等物种以外的、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才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记载的“鹦形目所有种”。
所以,将此附录二的记载,理解为除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这四种鹦鹉以外的物种,均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记载的“鹦形目所有种”,是基于语法理解错误而产生的错误理解。
高迎春律师研究《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得出最后结论是:甲出售的费氏牡丹鹦鹉,没有被明确的列入公约范围内。
在与花鸟鱼虫市场的管理方论证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具体内容和法律含义后,高迎春律师详细的整理书写《甲没有实施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将上述法律意见提交给公安侦查机关。
【案件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批准了高迎春律师为甲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