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1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曼曼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对方当事人心理把握透彻,工作方法得当,依法最大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三十年前,甲、乙双方经朋友介绍后认识,一年后,甲、乙结婚,次年,生育一女,现女儿已经成年、成家。婚后,甲、乙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近年来,甲患有疾病,乙对甲很少给予关心和照顾并于三年前离家,和甲分居至今,也不告知甲自己居住在何处。因此,甲认为此婚姻没有维持的必要,提出离婚。乙对甲要求离婚的态度,有时同意,有时不同意。经过街道等组织出面调解,甲、乙之间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和乙离婚。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虽然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甲、乙之间的矛盾主要内容是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但在甲生病后,乙对甲很少给予关心和照顾并于三年前离家,和甲分居至今,也不告知甲自己居住在何处。这说明,甲、乙之间夫妻关系基本名存实亡。现甲、乙双方已分居三年多,经过街道等组织出面调解,甲、乙之间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如果甲向法院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由于乙对甲要求离婚的态度,有时同意,有时不同意,所以,如果一味等待法院通过判决离婚的方式,实现甲要求离婚之目的,甲很可能会在法律程序方面,付出比较大的成本。
具体承办本案的董曼曼律师与甲沟通后发现,虽然甲、乙双方已分居三年多,经过街道等方面调解,甲、乙之间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但是,由于甲提出离婚,乙对甲要求离婚的态度,有时同意,有时不同意,所以,本次甲是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虽然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但是,甲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乙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那么,法院根据甲、乙双方婚姻关系毕竟已经存续30年之久的事实,在判决本案时过多的考虑这一因素,这种情况也不是不可能发生的。
甲认同董曼曼律师的分析意见并向董曼曼律师介绍,乙的性格属于易怒型、对抗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并不因为事情本身值得争吵,而是由于乙易怒型、对抗型性格催化的。所以,乙得知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很可能会在法院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这样,甲基于这种已经基本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还会承受更多的精神痛苦。甲希望董曼曼律师能尽最大努力,让甲尽快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关系。
根据甲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以及甲关于乙性格方面的介绍,董曼曼律师认为,在提醒甲慎重对待离婚问题,甲依然表示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分析乙易怒型、对抗型性格,要想顺利的、不受法院审理离婚法律程序繁琐之困扰,乙易怒型的性格,不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障碍,而乙的对抗型性格,则是一个需要好好解决的问题。所以,想要通过法院顺利的、不受法院审理离婚法律程序繁琐之困扰的实现甲坚决要求离婚的法律目的,具体处理本案过程中,有的放矢的处理乙在对抗型性格驱使下,乙可能表现出来的行为,让乙消除对抗,理智的面对现实,实实在在的解决问题,是我们律师就具体处理本案需要得当把握的正确工作方式。
为此,董曼曼律师主动和乙进行了联系,虽然联系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但是,董曼曼律师通过这一方式,对乙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1、乙在法庭上肯定会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2、乙在法庭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不是认为甲、乙双方之间尚存在夫妻感情,而是乙认为你要离婚,我就是不同意。乙表示,如果不是甲提出离婚,说不定乙自己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了。但是,甲起诉要求离婚,乙就会表示坚决不同意。
董曼曼律师认为,根据乙的这种心态,如果我们能够提前在法院开庭前,将乙的心态向本案的主审法官进行通报,对防止由于乙在法庭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导致法院因为甲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又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甲、乙双方婚姻关系毕竟已经存续30年之久的事实,而在判决本案时过多的考虑这一因素,是有很大帮助的。一旦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虽然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已经存续30年之久是事实,但是,三年来,甲、乙双方一直分居。由于乙不告知甲自己居住在何处,三年来,甲、乙双方互不往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经过街道等组织出面调解,甲、乙之间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那么,对甲通过本案顺利解除婚姻关系,肯定是会有帮助的。
董曼曼律师在庭前与本案的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向本案的主审法官说明了甲、乙双方夫妻关系的现状和乙的态度,希望本案的主审法官能在考虑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已经存续30年之久的同时,也着重考虑甲、乙双方夫妻关系的现状和走向。
主审法官听取了董曼曼律师的意见后,虽然在开庭审理本案时,认真就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已经存续30年之久的事实,围绕希望甲、乙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对本案进行了调解,但是,本案主审法官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最终认为,三年来,甲、乙双方互不往来,经过街道等组织出面调解,甲、乙之间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甲、乙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无望。主审法官提醒乙消除对抗,理智的面对现实,实实在在的解决问题。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