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1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馨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案情分析到位,处理案件情理法兼顾,依法快捷、优质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与乙的母亲是兄妹关系,与丙的父亲丁是兄弟关系。上世纪50年代,甲、乙的母亲以及丙的父亲丁三人共同购买房屋一处。后丁去世,其继承人丁配偶(丙的母亲)以及丙未提出对该房屋进行分割。90年代,该房屋产权登记为甲、乙的母亲以及丙的母亲三人共有。四年前,乙的母亲、丙的母亲先后去世。乙母亲的唯一继承人为乙一人;丙母亲的唯一继承人为丙一人。
去年,该房屋被征收,甲和乙认为应当由甲、乙、丙三人平均分割征收补偿款,每人分得总款项的三分之一。丙认为其中有N平方米的房屋是自己80年代在该房屋产权面积以外的土地上由自己加盖的,因此,该部分房屋面积的补偿款应当属于丙个人所有,剩余房屋面积的补偿款,才能由甲、乙、丙三人平均分割。
甲、乙向我们咨询,应该如何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征收补偿款的分割比例相对应的基础事实,应该是被征收不动产的产权比例。本案中,上世纪90年代,该房屋产权登记为甲、乙的母亲以及丙的母亲三人共有,这是依法确定该房屋产权比例有效的法定事实。只要上世纪90年代该房屋的这一份产权登记未被撤销,无论在该房屋产权登记被依法确定前,发生过任何与房屋产权构成有关的任何事实和事件,这些事实和事件,都是不能对抗上世纪90年代的这一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的。由于上世纪90年代的产权登记,没有对甲、乙的母亲以及丙的母亲三人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登记,只登记为甲、乙的母亲以及丙的母亲三人共有,所以现在,根据产权登记结合房屋产权人变更的客观事实,即甲作为房屋产权人之一,现在世;乙的母亲作为房屋产权人之一已经去世,继承人为乙一人;丙的母亲作为房屋产权人之一已经去世,继承人为丙一人,所以,该房屋产权现在依法应归甲、乙、丙三人共有。据此,甲和乙认为应当由甲、乙、丙三人平均分割征收补偿款,每人分得总款项的三分之一的观点是合法的。在甲、乙、丙三人各执己见,不能就分割征收补偿款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甲、乙可通过法院,依法要求由甲、乙、丙三人平均分割征收补偿款并获得法律的支持。
甲、乙二人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由甲、乙、丙三人平均分割征收补偿款。
具体承办本案的董馨律师在认真分析了本案的基本案情以后认为,本案中,甲、乙、丙三方的主要争议点,形式上表现为征收补偿款的分割,本质上是对丙在上世纪80年代加盖的N平方米房屋的产权归属的争议。
丙在上世纪80年代加盖的N平方米房屋的产权归属及处理问题,我们应该这样依法具体分析认定:
1、决定N平方米房屋产权归属的有效法律根据是什么。
因为任何房屋的产权都是存在变更之可能的。所以,认定房屋产权最终的归属,不能仅仅简单的以房屋产权的原始产权登记、或阶段性产权变更结果为依据,而是要看房屋产权演变的最终法律结果。本案中,虽然该房屋即被征收房屋是在上世纪50年代,由甲、乙的母亲以及丙的父亲三人共同购买的;丙又于80年代在该房屋产权面积以外的土地上加盖了N平方米的房屋;但是,90年代,该房屋产权最终的登记结果为甲、乙的母亲以及丙的母亲三人共有。所以,基于这一最终的产权归属登记结果,丙以该房屋中其中有N平方米的房屋是自己80年代在该房屋产权面积以外的土地上由自己加盖的为由,认为该N平方米的房屋独立产权登记以外,归丙所有,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2、为什么90年代对该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会把该N平方米房屋也登记为甲、乙的母亲以及丙的母亲三人共有。
因为,根据该房屋的原始产权凭证记载,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包括该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和院落土地面积的,这是丙能够在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以外的院落土地上建造了N平方米房屋不可缺少的条件。同时,由于该N平方米房屋的建造,不是以独立房屋的名义申请的,而是以该房屋的附属物的形式申请的,因此,该N平方米房屋是该房屋的附属物。90年代的房屋产权登记,是将新建的这N平方米房屋作为该房屋的添附行为处理,才会导致该N平方米房屋和主体房屋一并登记为甲、乙的母亲以及丙的母亲三人共有的。对90年代的这一登记行为,丙在事实上是认可的,否则,90年代至今15年左右的时间,丙是不会不提出异议的。最起码,丙在自己母亲去世以后的三年多时间内,是不会不对该房屋,连同该N平方米房屋一并登记在甲、乙的母亲以及丙的母亲三人名下,依法提出异议的。
3、如何依法、客观、正确的处理该N平方米房屋的征收补偿款。
虽然从产权登记的角度依法认定该房屋的产权归属,丙以N平方米的房屋是自己80年代在该房屋产权面积以外的土地上由自己加盖的为由,认为该N平方米的房屋独立于产权登记以外,归丙所有,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因为该N平方米的房屋确实是丙自己加盖的,所以,绝对的按照甲、乙、丙三方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割征收补偿款,虽然完全合法,但是,人情温馨就没有了。所以,正视该N平方米的房屋确实是丙自己加盖的,在具体处理本案过程中,体现丙自己加盖的这N平方米房屋的价值,也是甲、乙双方必须考虑的。这样,本案在情理法方面才能真正达到衡平。
甲、乙双方完全同意董馨律师对本案的法律分析意见。委托董馨律师帮助他们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诉讼过程中,虽然本案的主审法官完全同意董馨律师前述关于本案应该如何依法进行处理的法律意见,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本案中,N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同样应当按照这一原则处理。同时,鉴于该N平方米的房屋确实是丙自己加盖的,故分割征收补偿款的时候,丙可以适当多分。但是丙坚决认为,N平方米房屋面积的补偿款应当属于丙个人,剩余房屋面积的补偿款,才能由甲、乙、丙三人平均分割,并拒绝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丙得40%,甲、乙各得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