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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过钱,却被对方持借条和转款凭证起诉,如何依法免除还款责任?--道多案例

2018/6/1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迎春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充分全面的理解证据的法律效力,改变不利的证据环境,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乙持甲签字的借条和乙通过支付宝向甲转账的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借款XX万元。甲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向乙借过款。甲向我们咨询,如何具体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在正常情况下,乙持有甲签字的借条和乙通过支付宝向甲转账的凭证,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是很清晰明了的。但是,甲在这种情况下,还坚持自己从来没有向乙借过款,这确实是一个极其蹊跷的案件。只有解开了甲是否真向乙借过钱或甲没有向乙借过钱,乙手中为什么会有甲签字的借条和乙通过支付宝向甲转账的凭证这些谜团,才能具体办好这个案件。

具体承办本案的高迎春律师耐心的向甲询问了本案的案情,原来,本案的案情是这样的。

甲、乙双方曾是男女朋友关系。甲委托甲的朋友丙在某商城网站上理财,收益较好。有一次,甲、乙在一起吃饭的时候,甲随口说了自己委托丙理财的事情,乙听说后,也打算在该商城网站上理财。因为乙自己不会在该商城网站理财,也不认识丙,所以,乙想通过甲联系丙,委托丙帮助乙理财。

甲当即与丙进行了沟通,丙同意了乙的要求。乙遂在甲的指导下,用自己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在该商城网站上实名注册了会员并设置了密码(密码为乙的生日),绑定了乙自己的银行卡号。随后,乙通过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向甲付款人民币XX万元。

甲收到XX万元后,立即根据乙的指示,将此XX万元转给了丙。丙根据甲通报的乙的会员名和账号,将该XX万元投入到乙的会员账号内。

此时,乙对甲提出,乙不认识丙,把钱给了丙,担心有风险,要求甲写个借条给乙,以后待丙将投资本金及利息返回给乙的时候,乙再当甲的面销毁此借条。甲同意后,乙拿出纸笔并书写借条,甲在借款人处签字。

后,因商城网站经营不善,乙的理财投资款无法收回。甲、乙双方产生矛盾,男女朋友关系破裂。乙持甲签字的借条和乙通过支付宝向甲转账的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借款XX万元。

了解了本案的全部事实真相以后,高迎春律师认为,本案中,甲在乙书写的借条上签字与乙通过支付宝向甲转账的凭证相结合,这二个事实结合起来,在形式上,是符合导致债权债务成立的行为特征和法律特征的。但是,这段事实,仅仅是案件全部事实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如果将甲收到XX万元后,立即根据乙的指示,将此XX万元转给了丙,丙根据甲通报的乙的会员名和账号,将该XX万元投入到乙的会员账号内这段事实,整合到整个案件事实中去,那么,乙虽然持有甲签字的借条和乙通过支付宝向甲转账的凭证,乙也不能对甲拥有债权。因为乙虽然向甲的支付宝转账XX万元,但是,这XX万元是乙委托甲向丙转账的投资款,而不是乙向甲支付的和甲签字的借条相对应的借款。

但是,根据诉讼证据分类理论,乙持甲签字的借条和乙通过支付宝向甲转账的凭证,是书证。而甲关于甲收到XX万元后,立即将此XX万元转给了丙,丙根据甲通报的乙的会员名和账号,将该XX万元投入到乙的会员账号内这段事实,目前仅仅是甲的一方言辞证据,属于当事人陈述。而一般情况下,书证与言辞证据尤其是当事人陈述相比较,书证的证明力是明显高于当事人陈述的。

所以,高迎春律师认为,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仅仅依据甲的陈述去对抗乙持有的书证的证明力,这是不行的。要想达到将甲收到XX万元后,立即根据乙的指示,将此XX万元转给了丙,丙根据甲通报的乙的会员名和账号,将该XX万元投入到乙的会员账号内这段事实,整合到整个案件事实中去的法律目的,需要收集证据提升甲陈述的证明力。

为此,高迎春律师首先就甲收到XX万元后,立即根据乙的指示,将此XX万元转给了丙,丙根据甲通报的乙的会员名和账号,将该XX万元投入到乙的会员账号内这段事实是否存在,和乙进行了尝试性沟通。沟通过程中,乙不仅对此段事实矢口否认,还体现了受过专门法律人士对乙进行过专业指导后,乙对自己所持有的证据的自信。

高迎春律师向本案主审法官提交了调查申请,申请法院调查乙在该商城网站上的注册信息、账号和账务往来。通过调查,高迎春律师掌握了乙在该商城网站上的会员账号、密码、绑定的手机号和银行卡号以及在乙会员名下的投资理财交易记录。交易记录表明,在乙通过支付宝向甲转账XX万元的当日,也就是甲在借条上签字的当日,丙将XX万元投入到了乙的商城网上账户内。

另外,高迎春律师还通过甲,和丙进行了沟通。沟通后,丙向甲提供了一份“甲汇款给丙的XX万元,当日丙便转入到乙的商城账户内”的证人证言。同时,丙还在该证人证言后,附上了银行交易记录。证明丙向乙商城账户内汇入XX万元,是甲向丙的账户汇入的XX万元。

高迎春律师希望丙作为本案的证人,参加庭审诉讼活动,丙表示同意。高迎春律师在开庭之前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丙出庭作证的申请书。法院同意丙出庭作证。

由于乙过于轻信甲无法获取该商城网站的有关资料且认为丙几乎不可能出庭作证,因此,本案庭审过程中,在高迎春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面前,乙前言不搭后语,完全不能自圆其说。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甲、乙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了乙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