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1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依据法理推导正确的思维方向,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因乙公司A工程的需要,甲公司和乙公司口头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花岗岩。为此,甲公司和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书》约定:1、甲公司购买的花岗岩由丙公司负责到A工程现场进行安装。2、安装工作量由乙公司现场施工员以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此后,丙公司完成了前述花岗岩的安装工作,但是,甲公司去找乙公司结账时,乙公司以花岗岩的安装工作量未能满足A工程需求,尚有部分需要用花岗岩覆盖的部位未被花岗岩覆盖为由,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丙公司则以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书》为由,向甲公司催要货款,并和甲公司言明,若甲公司不及时支付货款,丙公司将到法院起诉甲公司。
甲公司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甲公司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如果甲公司不能及时从乙公司收回剩余货款并向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付款,肯定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因此,甲公司及时向乙公司收回剩余货款,是必须的。
分析乙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的理由,其理由的背后,显然是这样一个问题,即乙公司认为,A工程尚有需要用花岗岩覆盖的部位,但甲公司未能购买花岗岩安装这些部位,甲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向乙公司供应花岗岩的任务,因此,乙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落实,对A工程尚有需要用花岗岩覆盖的部位,甲公司是否有义务购买花岗岩安装这些部位的问题,才能有效的把握依法处理本案的基本工作方向。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仔细研究了本案的案情后发现,在因乙公司A工程的需要,甲公司和乙公司口头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花岗岩这个问题上,甲、乙二公司并未就需要安装花岗岩的部位以及需要花岗岩的具体数量进行明确约定,而是笼统的口头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花岗岩。甲公司和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书》中对丙公司供应花岗岩具体数量是多少,同样也未进行明确约定。这样,乙公司认为,A工程需要的花岗岩应该由甲公司全部供应;而甲公司则认为,向乙公司供应多少花岗岩,乙公司就应该支付多少货款;丙公司则基于和甲公司基本相似的理解,认为丙公司根据自己向乙公司送货并安装花岗岩的具体数量,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这三种甲、乙、丙三公司各自站在自己角度对货款的理解,确实是很难说谁的理解正确,或谁的理解是不正确的。
但是,针对前述甲、乙、丙三公司均未就需要安装花岗岩的部位以及需要花岗岩的具体数量进行明确约定之情形,从法理上说,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按照实际接受并使用的花岗岩数量支付货款,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据此,朱跃东律师在获得甲公司的授权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诉讼过程中,虽然乙公司继续坚持因为甲公司未能全面履行供应花岗岩的义务,所以,乙公司有权暂不支付剩余货款的观点,并提出乙公司只能在甲公司全面履行供应花岗岩义务后,才会向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但是,本案的主审法官赞同朱跃东律师的观点。主审法官认为,在甲、乙、丙三公司均未就需要安装花岗岩的部位以及需要花岗岩的具体数量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按照实际接受并使用的花岗岩数量支付货款,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的。A工程尚有部位需要铺设花岗岩的问题,乙公司可和甲公司或其他单位另行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