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1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充分体现成熟律师对案件的把控能力,对复杂诉讼事务分析入情入理,化解可能出现的繁琐法律程序,争取案件最和谐的处理结果。
【基本案情】 近年来,甲、乙双方因对家庭生活琐事看法出现分歧,由争执升级为吵打。甲作为女方多次被乙打伤,甲多次报警。双方矛盾日益升级。
由于甲、乙双方夫妻矛盾不断升级,为不影响三岁的孩子,孩子的爷爷奶奶将孩子接到自己家中居住,由爷爷奶奶照顾。
甲提出离婚,乙也认为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因甲、乙双方名下各自所有的存款、公司股权、房产、基金等财产归属无法界定、分割,甲、乙双方无法就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乙改变了自己的态度,表示不同意离婚。
甲咨询我们的律师,希望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尽快与乙离婚。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因为甲提出离婚,乙认为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表示同意离婚。所以,甲、乙双方的夫妻关系要继续维持,在本质上是有困难的。仅就本案的案情而言,虽然乙目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是,本案依然是法院审理和律师办理的案件类型中,最基本的案件类型之一。办理本案不需要太多高深的法理水平。甲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法院就会依法判决甲、乙双方离婚。
本案的最大特点是,因甲、乙双方名下各自所有的存款、公司股权、房产、基金等财产归属无法界定、分割,甲、乙双方无法就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乙遂改变了态度,表示不同意离婚。所以,本案虽然在形式上是法院审理和律师办理的案件类型中,最基本的案件类型之一,但是,本案在本质上,法理所涵盖的内容是自然延伸到公司法、房地产法律法规和金融法律法规里面去的。因此,本案作为法院审理和律师办理的案件类型中,最基本的案件类型之一,同时也具备法院审理和律师办理的案件类型中,非最基本案件类型的特点。
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分析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后认为,由于乙在内心也表示认可甲、乙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乙对甲提出离婚,内心是同意的。只是因为甲、乙双方名下各自所有的存款、公司股权、房产、基金等财产归属无法界定、分割,甲、乙双方无法就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乙才改变态度,表示不同意离婚的。所以,乙表示不同意离婚只是乙针对甲、乙双方名下各自所有的存款、公司股权、房产、基金等财产归属无法界定、分割之情形的一种反应,并不是乙认为甲、乙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间尚有和好可能。因此,在甲、乙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办理此案与其说是办理一个离婚案件,不如说是办理一个财产归属、分割类的案件,且涉及公司法、房地产法律法规和金融法律法规。
李丹丹律师认为,财产归属、分割类案件的最大特点是,利益最终是当事人的争议核心。所以,利益的均衡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但是,利益的均衡并不是孤立的,利益的均衡往往和其他方面的很多因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分析甲反映的甲、乙双方以离婚为表现形式的本案,李丹丹律师发现,甲、乙双方在争执双方名下各自所有的存款、公司股权、房产、基金等财产归属、分割的过程中,双方很少就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进行深入的沟通。
为此,李丹丹律师和甲进行了沟通。甲表示,还没有谈到这个问题,甲、乙双方就因为双方名下各自所有的存款、公司股权、房产、基金等财产归属无法界定、分割的问题谈僵了。根据甲的判断,乙也是很爱孩子的,所以,将来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甲、乙之间,还会有很大的分歧与争执。因为甲不会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乙也不会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爷爷奶奶包括孩子的外公外婆都不会同意甲、乙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获取此信息以后,李丹丹律师以此信息为切入点,与甲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向甲说明,如果严格的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采取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以判决的方式解决离婚问题,本案的法律走向很可能是这样的:
第一,虽然甲、乙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甲提出离婚,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后来因为甲、乙双方名下各自所有的存款、公司股权、房产、基金等财产归属无法界定、分割,甲、乙双方无法就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乙改变态度,表示不同意离婚。所以,如果甲、乙双方名下各自所有的存款、公司股权、房产、基金等财产归属不能圆满的界定、分割,乙很可能在有关法律人士的指导下,以甲、乙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表示不同意离婚。
这样,不仅甲举证证明甲、乙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举证责任会加重,而且,通常情况下,即使甲充分举证证明甲、乙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还是很可能会对甲第一次提起离婚的诉讼,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如果这样,从法律结果上来说,甲只能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后六个月后,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从行为效果方面来说,甲充分履行举证责任证明甲、乙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般是不会以夸奖乙为内容的,这样,乙的对抗心理必然会加重,从而对离婚问题,由离与不离的问题异变为和甲论是非。
第二,一旦乙的对抗心理加重,从而对离婚问题,由离与不离的问题异变为和甲论是非。那么,关于甲、乙双方名下各自所有的存款、公司股权、房产、基金等财产归属无法界定、分割的问题,就需要通过依法论证这些财产的归属的方式,进而依法进行分割。这样,本案所涉及的法理问题,就会从婚姻法的内容自然延伸到公司法、房地产法律法规和金融法律法规范围里面去。例如,关于公司股份的问题,因为与乙公司相关的公司股权问题,除乙以外,还有其他股东。因此,界定乙名下的公司股权并依法分割这些股份,就不是仅仅在甲、乙双方之间分割的问题这么简单了。等等上述这些问题,如果都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来解决,法律程序之繁琐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李丹丹律师换角度与甲进行沟通:
首先,甲、乙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积累起如此数额较大的存款、公司股权、房产、基金等财产,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甲、乙双方彼此之间不仅存在过共同打造美好家庭生活的共同努力,同时也表明甲、乙双方各自均是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与人格教养的。
其次,既然甲、乙双方各自均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与人格教养,那么,在甲、乙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各自保持自己较好的文化素质与人格教养,心平气和的理性处理离婚问题是有可能的。
第三,在甲、乙双方各自保持自己较好的文化素质与人格教养,心平气和的理性处理离婚问题是有可能的情况下,出现了甲、乙双方如此激烈的对立,作为甲可以好好分析一下自己和对方处理夫妻矛盾的言谈举止,看看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导致各自均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与人格教养的甲和乙,双方把自己的精力,转变、集中到了彼此对抗,甚至以对抗为自己的追求。
李丹丹律师帮助甲分析,因为甲、乙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起来的如此数额较大的存款、公司股权、房产、基金等财产,肯定是甲、乙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采取离婚的方式,以破坏性的形式分割这一本来应该是家庭快乐的成就,甲、乙双方不论嘴上怎么说,内心最底层的心理因素,都是特容易被转化为一种愤怒而不自觉的向对方倾泻的。
所以,如果将这种内心最底层的、特容易不自觉向对方倾泻的愤怒,引导到既然甲、乙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对甲、乙双方都是一种解脱,且这种解脱,不仅是给予对方的宽容,更是对自己将来人生的重新规划这个方面来。同时,甲、乙双方再正视到,甲、乙双方对自己将来人生的重新规划并不是孤立的,起码应该以不伤害孩子为前提并同时考虑到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孩子的爱而不伤害老人的情感,这样,也许不仅是对处理好甲、乙双方名下各自所有的存款、公司股权、房产、基金等财产分割问题是有帮助的,同时也很可能会一揽子解决目前还隐藏在财产分割问题下面的、离婚后的孩子抚养权问题。
另外,李丹丹律师还对甲提出,甲、乙双方更应该看到,甲、乙双方不采取对抗方式处理离婚问题,对甲、乙双方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情感方面的伤害程度,应该是越小越好的。
经过李丹丹律师的分析,甲接受了李丹丹律师的观点。
李丹丹律师主动和乙进行了沟通。开始,乙的情绪比较激动、对立,但是,经过李丹丹律师入情入理的分析以后,乙表示可以冷静思考李丹丹律师的分析意见。
很快,乙和李丹丹律师联系,表示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是,这不是大家对簿公堂搞对抗,而是大家能在法院主持下,公平、公正的处理双方名下各自所有的存款、公司股权、房产、基金等财产分割问题,并找到对孩子、双方老人伤害最小的处理方式。
根据上述协调结果,李丹丹律师代理甲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双方正视夫妻感情的现状和走向,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并兼顾到双方老人的情感,妥善议定了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方式问题,心平气和并公平的分割了存款、公司股权、房产、基金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