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案件的胜负结果固然是当事人和律师都极为关注的重点。但是,执业律师对案件的全面分析、深刻理解、认真处理,同样属于对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甲、乙原系恋爱关系。2007年7月,甲欲向X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306室房产,将X万元交给乙,委托乙向公司交付购房定金以及购房款。乙将上述X万元存人自己帐户并通过该帐户向公司支付X万元后,要求公司出具收据注明收取乙购房定金及购房款X万元。同年8月,签订购房合同时,由于定金及购房款收据均署名为乙,甲也鉴于和乙的恋人关系,同意乙作为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上签字。后,甲向公司支付了购房的剩余首付款Y万元。
此后,由于在相处过程中,甲、乙均感觉彼此性格差异较大,彼此关系越来越差。2008年2月,甲与乙就房屋首付款等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交流中,乙承认在购买上述房屋的过程中,自己没有出资,也没有承担银行的按揭贷款。
2009年8月,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购买该房屋的定金及首付款为甲所有。法院根据公司出具的收据注明是收取乙定金及购房款为由,判决确认定金及首付款X万元为乙支付,甲未提出上诉。
上述判决生效以后,甲、乙之间再次交流,双方达成协议:双方约定于2010年4月3日前去XX房产局办理产权转移公证,乙同意将产权公证转移给甲,由甲全权办理产权出售等全部手续,甲支付乙人民币100000元。
事后,因乙不配合甲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上述协议。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甲、乙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上述房屋产权归甲所有,乙在协助甲办理上述房产中乙所占份额过户给甲手续后,乙可领取由甲汇入浦口区人民法院银行帐户的10万元。
甲认为乙明明没有出资,却获得甲的10万元,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到我们这里咨询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就客观事实而言,购房定金及首付款中,并不是乙出资。但甲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鉴于和乙的恋人关系,同意乙作为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上签字,且购房定金及购房款收据均署名为乙,这一法律事实,对甲是极为不利。后,法院根据公司出具的收据注明是收取乙定金及购房款为由,判决确认定金及首付款X万元为乙支付,甲未提出上诉,这就在法律事实上,等于进一步删除了甲对该房屋产权和购房定金及购房款主张权利的事实和法律基础。再后,甲、乙之间又达成协议:双方约定于2010年4月3日前去XX房产局办理产权转移公证,乙同意将产权公证转移给甲,由甲全权办理产权出售等全部手续,甲支付乙人民币100000元。最后,经法院调解,甲、乙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上述房屋产权归甲所有,乙在协助甲办理上述房产中乙所占份额过户给甲手续后,乙可领取由甲汇入浦口区人民法院银行帐户的10万元。这一系列法律事实贯穿起来,甲要改变已经存在的法律结论,途径是极其曲折的,诉讼成本也是会极大的。
甲同意我们的分析意见,但是,甲表示,只要将本案引入诉讼程序,即使诉讼结果不能实现自己的法律目的,自己也没有意见。如果诉讼结果不能实现自己的法律目的,把这些法律事实连贯起来,也能让自己今后记得自己获取的这个教训。根据甲本人的意愿,我们在向甲充分告知诉讼风险的情况下,接受了甲的委托。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本案从根本上来说,如果能动摇本案的基础法律事实,即否定法院根据公司出具的收据注明是收取乙定金及购房款为由,判决确认定金及首付款X万元为乙支付这一结论,那在某种程度上,本案的前景就可能会见到光明。要实现这一法律目的,需要依法通过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对甲来说,会存在以下需要完成的工作和需要排除的法律障碍:
1、甲在该案过程中,甲在具体诉讼事务处理方面留下的瑕疵,甲需要有合理合法的解释和排除;
2、本案判决以后,甲未提出上诉,不能推导出甲服判的结论;
3、甲需要充分的证据认定乙向公司交款,系履行甲委托事项的行为。这一点,仅仅靠甲本人陈述,甲、乙曾经在交流过程中,乙承认在购买上述房屋的过程中,自己没有出资,也没有承担银行的按揭贷款是不够的;
4、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后,甲、乙之间再次交流,甲、乙之间达成协议:双方约定于2010年4月3日前去XX房产局办理产权转移公证,乙同意将产权公正转移给甲,由甲全权办理产权出售等全部手续,甲支付乙人民币100000元。这一事实,可以从甲在与签订本协议时,由于上述法院判决的存在,甲是处于重大误解下签订该协议的方向去解释。但是,这样的解释,力度还不完全是无懈可击的;
5、经法院调解,甲、乙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上述房屋产权归甲所有,乙在协助甲办理上述房产中乙所占份额过户给甲手续后,乙可领取由甲汇入浦口区人民法院银行帐户的10万元。因为法院的判决结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如果甲、乙之间再次交流,甲、乙之间达成的协议,还可以从由于上述法院判决的存在,甲是处于重大误解下签订该协议的方向去解释。此法院主持调解形成的、甲也签收的调解书,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冲淡由于上述法院判决的存在,甲是处于重大误解下签订该协议的方向去解释的可信程度。
因此,上述这一系列法律事实贯穿起来,甲要通过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动摇本案的基础法律事实,改变已经存在的法律结论,途径肯定是极其曲折的,诉讼成本也是会极大的。
甲同意朱跃东律师的分析意见,但是,甲认为,如果采取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动摇本案的基础法律事实,改变已经存在的法律结论的方式处理问题,曲折的法律程序确实会困扰自己。所以,甲坚持希望朱跃东律师能否在不采取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动摇本案的基础法律事实,改变已经存在的法律结论的方向上,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至于法律结论,即使对自己不利,自己也不怨天尤人,只当自己在穷尽法律手段以后,自己花钱买教训。
在充分尊重甲意思表示的基础上,朱跃东律师认为甲可以从要求乙返还不当得利的角度,争取一下自己的权利。但是,因为甲从要求乙返还不当得利的角度,争取一下自己的权利,可能会面临法院认为甲的要求属于基于同一事实缠诉的问题。如果这样,法院会驳回甲的起诉的。
甲坚持认为,只要法院能受理自己的诉讼,诉讼结果自己并不计较。为此,朱跃东律师以要求乙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朱跃东律师提出,乙曾经在与甲的谈话中,承认甲将出卖他处卖房屋的钱用来购买306室。乙多次承认在购买306室的房屋过程中自己没有出资。因此,基于这样的事实和证据,法院根据公司出具的收据注明是收取乙定金及购房款为由,判决确认定金及首付款X万元为乙支付,这是在形式上确认乙向公司付款。基于付款形式,甲要求法院认定购买该房屋的定金及首付款为甲所有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无可厚非。但是,乙事实上是没有依法占有定金及购房款的合法理由和对价的。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后,甲、乙之间再次达成的协议,是甲处于对法院判决本质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的。事后,甲即以诉讼的形式表示自己不同意该协议的内容。后在法院支持调解下,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上述房屋产权归甲所有,乙在协助甲办理上述房产中乙所占份额过户给甲手续后,乙可领取由甲汇入浦口区人民法院银行帐户的10万元。这也不排除甲在按照法院出具调解书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后,甲有权利要求乙证明自己存在占有定金及购房款存在合法理由及对价。因为不论什么样的情况存在,乙要依法真正成为定金及购房款的所有权人,乙都必须证明自己存在占有定金及购房款存在合法理由及对价。乙曾经在与甲的谈话中,承认甲将出卖他处卖房屋的钱用来购买306室。乙多次承认在购买306室的房屋过程中自己没有出资具有合理性与可信性,法院应予以认定并以此认定来确定乙能否依法真正成为定金及购房款的所有权人。
法院认真听取了朱跃东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在法院判决确认定金及首付款X万元为乙支付;法院调解书确认:上述房屋产权归甲所有,乙在协助甲办理上述房产中乙所占份额过户给甲手续后,乙可领取由甲汇入浦口区人民法院银行帐户的10万元的情况下,要启动认定乙能否依法真正成为定金及购房款的所有权人的法律程序,必须通过向法院申请再审前述案件,动摇前述案件基础法律事实的途径实现。经朱跃东律师多方争取,法院始终没有改变自己对该案及全案应该如何处理的理解。
【裁判结果】鉴于法院对该案及全案应该如何处理的理解无法改变,甲对法院的理解,表示尊重。甲向朱跃东律师表示,自己会在充分酌定的情况下,考虑自己是否会通过向法院申请再审前述案件的法律程序来处理自己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