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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道多案例

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当直线型诉讼走向不利于我方当事人时,非直线型处理有关具体诉讼事务,不仅是律师执业水平的体现,更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16日,公司出具股东变更出资证明,确认公司实际投资额为A万元,其中:甲出资B万元;乙出资C万元;丙出资D万元。由于乙当时只有2.5万元,乙遂向甲借款X万元用于公司出资后,甲多次要求乙清偿X万元借款。乙则认为,该借款系对公司出资使用,与通常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有所不同。在甲、乙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如果甲要求自己清偿这X万元借款,那自己就应该按照自己在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享受公司股东权益。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清偿X万元债务。因为乙对自己的观点在法律上是否能成立,乙自己也很茫然。乙遂到我们这里来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乙提出自己要按照自己在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享受公司股东权益,也不违法。但是,因为甲毕竟持有乙亲笔书写的借条,且实际也向乙支付了X万元借款,因此,如果直线的分析本案的诉讼前景,诉讼结果对乙未必有利。基于我们的分析意见,乙希望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在受理本案后认为,直线的分析本案的诉讼前景,诉讼结果对乙未必有利。那么,非直线型处理本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首先建议乙承认自己向甲借款的事实。并告知,这样做是比较符合法院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审判规则的。尊重这一审判规则,乙才可以在本案主审法官那里争取到一次宝贵的、陈述其他问题的机会,才能求得本案出现非直线型解决的可能性;

    2、乙在从主审法官那里争取到一次宝贵的、陈述其他问题的机会后,乙应该首先向本案主审法官表明自己愿意清偿借款,然后再向主审法官提出自己股东权益没有得到实现,是导致自己不愿意还款的原因;

    3、然后,乙可以向本案主审法官申请通盘调解处理本案。即如果甲仅仅要求自己归还X万元,甲就要尊重自己的股东权利,否则,自己肯定会另案维权;

    4、最后,乙可以提出,鉴于甲、乙双方现在继续共同经营该公司已经不具备可能性。因此,如果甲返还自己的实际投资2.5万元,那么,自己可以将自己的股东权利及股份C万元全部转让给甲。自己退出该公司。

     在乙采纳了朱跃东律师的意见以后,本案庭审过程中,朱跃东律师没有在借条、借款方面缠诉,而是在乙按照自己的指点发言以后,首先简述了甲未尊重乙股东权益是造成此债权债务纠纷的原因;其次提示本案的主审法官,通盘调解处理本案,不仅该债权债务纠纷可以解决,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当事人息诉,对国家司法资源也是一种节省。主审法官采纳了朱跃东律师的意见,休庭对本案进行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避免了直线型处理本案可能面临的败诉结果。

   

    【裁判结果】 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方将自己在该公司45%的股权按照投资款C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乙投资该公司对甲所欠X万元,随乙将自己在公司的股份转让给甲而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