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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道多案例

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即使是常规案件、常规诉讼事务,律师善于归纳己方当事人的诉求和证据,善于归纳对方当事人观点的法律缺陷,能争取法院及时作出有利己方当事人的认定和判决,以避免己方当事人陷入臃久的诉讼程序。

 

    【基本案情】201152321时,乙驾驶的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使过程中越双黄线超车时,与对向行使的甲驾驶的燃油助力车相撞,造成甲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认定乙负全部责任,甲无责任。201111月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甲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2、甲误工期限以伤后七个月为宜;3、甲护理期限以伤后三个月为宜;4、甲营养期限以伤后三个月为宜。甲于20125进行了二次手术治疗,出院后,甲为尽快康复至市中医院购买中药进行调理。甲要求乙赔偿。

     乙辩称:自己已经缴纳了交强险,目前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由丁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自己只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丁保险公司辩称:甲的伤残及"三期"鉴定没有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自己不予认可,但也不申请重新鉴定;伤残鉴定后的二次手术费自己不应该承担。为此,甲向我们咨询,如何依法处理本案,才能最大限度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案情根本不复杂,属于正常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甲的诉求及乙的辩解,均是合法的。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丁保险公司的辩解是否能依法成立。我们的初步意见是,丁保险公司的辩解是不能依法成立的。

     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在法院主持下进行鉴定,只是证据产生的途径之一。根据法律规定,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因此,丁保险公司苛求证据产生的途径,是不能作为抗辩理由否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则,在甲有证据证明自己诉求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丁保险公司既不认可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也不申请重新鉴定,这是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仅不能阻扰诉讼程序进行,行为人更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根据朱跃东律师的观点,法院即未再理会丁保险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辩解,在本案举证期间届满以后,即开庭审理了本案,很快认定了甲的证据,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判决。甲合法权益的实现,没有因丁保险公司的辩解而陷入臃久的诉讼程序。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甲依法获得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