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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执行案•道多案例

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执行难,但律师严谨、务实工作,也是能够解决问题,依法落实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基本案情】 甲与乙、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X省法院判决后,甲委托当地律师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甲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及时申请保全,因此,甲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案外人善意购买,被执行人在当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物,而被执行人之一乙在本市可能有可供执行财物,甲遂委托我们办理该执行案件。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委托形式非常特殊的案件,执行法院在外省,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委托当地的律师与法院交涉有关执行事宜应该更为合理。但是,当事人选择了我们的律师,这无非是当事人认为被执行人之一乙在本市可能有可供执行财物。要具体定位乙在本市可能有可供执行财物,这需要我们投入大量的工作。且即使这项工作见效,那也还存在要请X省法院来我市执行这样一个问题,这无疑也是有一定工作难度的。

    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

    1、如果一旦查实乙在本市可能存在可供执行财物,请X省法院来我市执行,不如依法要求X省法院将本案委托本市法院执行。这样,能解决请X省法院来我市执行这一工作环节繁琐的问题;

    2、虽然具体定位乙在本市有可供执行财物,这需要我们投入大量的工作。但是,认真做好调查工作,用足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定位乙在本市有可供执行财物也是有可能的。

    为定位乙在本市有可供执行财物,朱跃东律师按照以下工作顺序,开展了自己的工作:

    1、根据甲给我们提供的材料,向公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乙现在的户籍情况;

    2、携带X省法院出具的执行受理通知书,至市住建委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乙名下的房产。终于在本市发现了被执行人乙在本市的一套房产;但是,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

    3、根据上述情况,联系X省法院尽快来我市对该房屋进行轮候查封;在X省法院对来我市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乙在本市的房产推诿的情况下,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投诉,由上级法院督促X省法院来我市对被执行人乙在本市的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

    4、在X省法院来我市对被执行人乙在本市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以后,向X省法院提出将本案委托本市法院执行;

    5、多次协调X省法院将本案委托本市法院执行的具体工作衔接事宜;

    6、在X省法院将本案委托本市法院执行,积极与我市法院的执行法官沟通;

    7、在我市法院执行法官的支持下,彻底搞清楚了该房屋的实际情况。即该房屋产权归乙所有,但是,现在由乙的父母、奶奶居住,乙目前在国外工作;

    8、根据乙本人已经两年左右没有回国的情况,朱跃东律师断定,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乙可能于近期选择时间回国;于是朱跃东律师多次到现场观察情况;

    9、终于在某一天,朱跃东律师发现该房屋的阳台挂出了婴儿的衣服和尿布。于是朱跃东律师发现乙及其丈夫带着孩子回国了;

    10、积极与乙沟通,开诚布公的向乙以及其父亲等人介绍案件情况,希望其积极对待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问题,但遭到乙及其父亲的异议;

    11、在无法与乙进行沟通的情况下,朱跃东律师迅速与我市法院负责执行的法官联系,要求法院依法限制乙出境,法院依法采纳了朱跃东律师的意见。乙终于在严肃的法律面前,采取了务实、配合法院执行的态度。

 

    【裁判结果】 乙履行了法院的判决,甲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