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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道多案例

2015/9/2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不仅仅机械办案,而是全面理解法律,将法律服务结果向优质延伸,最终实现我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甲公司和乙公司系合作关系,甲公司为乙公司代销售乙公司的海景房,后由于乙公司拖欠甲公司佣金,乙公司将所欠佣金折抵房屋一套,并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丙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又在丙的授权下,同乙公司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退还丙购房款,并约定了退款期限。后乙公司未依约退还全部购房款,甲公司欲委托我们通过诉讼索要未付款项N万元。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仅从法律关系上简单的看待本案,乙公司与丙签订了退款协议,明确约定了应退款项的具体数额以及退款时间,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退款,丙完全可以依据退款协议,通过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针对&ldquo由于乙公司拖欠甲公司佣金,乙公司将所欠佣金折抵房屋一套,并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丙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rdquo这一事实,我们认为,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在形式上将公司债权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收益的形式来解决,严格的说,在法律上是存在问题的。因此,本案中,我们应该就此问题,对甲公司给予必要的提醒,这是优质法律服务上应该具备的延伸。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在就本案依法提起诉讼的同时,就由于乙公司拖欠甲公司佣金,乙公司将所欠佣金折抵房屋一套,并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丙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以及后甲公司又在丙的授权下,同乙公司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退还丙购房款向甲公司提出,由于乙公司拖欠甲公司佣金,乙公司将所欠佣金折抵房屋一套,该房屋的接收人,应该是甲公司,而不应该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丙。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甲公司是国有公司,那么,上述行为,是会导致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即使甲公司不是国有公司而是私营企业,针对上述行为,如果甲公司的其他股东提出异议,严重的,会导致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最低限度也会导致公司股东之间发生法律纠纷的。

    听取了李丹丹律师的意见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原来自己以为公司是私营企业,让自己的配偶丙与乙公司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后又由乙公司将购房款退给自己的配偶丙,因为最终该款项还会用于公司经营,所以并不是一个什么样的大事。但是,现在认真思考一下,这样做,就行为本身而言确实是存在法律缺陷的,就法律后果而言,如果公司其他股东追究起来,自己在形式上确有侵占公司财产之嫌。自己想想都有点后怕。希望李丹丹律师能在这个方面给自己一些法律方面的建议,处理好这个问题。

    李丹丹律师建议,因为乙公司将购房款退给自己的配偶丙后,最终该款项还会用于公司经营,仅就这点而言,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质上并不存在有侵占公司财产之故意的。但是,在形式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该向公司其他股东通报此行为,最好能就该行为形成公司股东同意之书面决议。即使不能形成书面决议,起码也要让公司其他股东知道并且持同意态度。这样,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才可以免去法律上的后顾之忧。现在,由于当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未履行上述程序,所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最好在诉讼开始后,尽快向公司其他股东通报此事,按照上述原则完善有关法律手续。

    事实证明,李丹丹律师的上述预见,并不是杞人忧天。诉讼程序展开以后,乙公司的律师果然以自己对甲公司所负债务,不该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丙承受为由提出抗辩。乙公司的律师提出,在民事行为的合法性方面,该还款协议是不合法的,因此是无效的。根据此协议,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侵占公司财产之嫌。但是,由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李丹丹律师的指导下,已经通过召开公司股东会议的形式,形成了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公司债权可以采取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丙代为接受的同意之书面决议,法庭驳回了乙公司律师的抗辩主张。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乙公司同意在30天内支付丙N万元,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