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23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高度重视证据问题,发现辩点不放过,踏实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甲起诉乙离婚一案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生效后,乙听闻甲立即再婚,并与再婚妻子丙在5个月后产下一女。乙对此事产生疑问,认为甲可能在离婚前就已经与她人同居,故意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乙离婚以达到与同居第三者丙结婚生育的目的。为此,乙委托我们的律师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如果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乙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甲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问题有二个:
第一,乙是否有证据可以证明甲在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致他人怀孕。如果仅仅以甲与丙再婚5个月即产下一女,作为证据,是不能推定甲在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
第二,法律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目前,甲与乙的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且乙并未在离婚的同时,向甲主张赔偿权,这也可能是乙维权的一个持续性障碍。
针对上述证据问题,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通过积极走访和调查,在甲户籍地的计划生育办公室找到了线索,甲在该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了《生育证》,申请内容表明,甲申请出生的婴儿确为甲与丙再婚后的婚生子女,该婴儿出生时间和甲和乙的离婚判决确实仅隔5个月。但鉴于对公民隐私的保护,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拒绝出具任何书面证明。
针对乙未在离婚的同时,向甲主张赔偿权的问题,周晓菲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 第(一)项确实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但是,该解释之本意应该是以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确实没有发现有过错方存在夫妻间忠诚义务缺失为前提的。这一点,对照该司法解释第(二)项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我们是可以这样来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即离婚时,乙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没有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不是完全丧失赔偿请求权,而是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法院立案庭认同周晓菲律师的观点,受理了乙向甲要求赔偿的案件。随后,周晓菲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并据此到甲户籍地的计划生育办公室调取了甲在该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的《生育证》。本案庭审过程中,面对证据,甲承认自己存在婚内过错。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甲在与乙的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乙造成精神伤害,判决赔偿乙损害赔偿金N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