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2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研究法律透彻,及时、准确捕捉辩点,依法履行执业律师的辩护职能。
【简要案情】 2013年6月,甲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受害人乙,并相约见面,几天后,甲明知乙未满14周岁仍在家中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致乙怀孕。后,因乙的父母报警,甲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羁押于看守所。甲母亲聘请我们律师,为羁押在看守所的甲提供法律帮助。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甲明知乙未满14周岁仍在家中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致乙怀孕,其行为构成强奸犯罪。但是,为履行辩护人的辩护职责,我们的律师可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甲,全面了解案情以后,研究本案中甲是否具有从轻处罚的条件并据此为甲进行辩护。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在依法会见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甲,调阅了本案的卷宗以后发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和受害人乙的陈述基本一致,甲、乙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甲并未对乙采取强迫、胁迫等手段。这些环节,虽然不能成为甲免罪的原因,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是可以反应一定的问题的。
周晓菲律师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仔细研究上述法律规定,实施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应该有二种情况,一种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一种是未采取任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客观上构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均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都应该从重处罚,但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未采取任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客观上构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相比较,前者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都是较后者严重很多的。所以,严重很多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和相对严重很多,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较弱的,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二者之间是应该有所体现的。二害相比取其轻,这应该是我们律师履行辩护职能的工作切入点。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周晓菲律师和甲的母亲进行了沟通,通过沟通,周晓菲律师敏锐的捕捉到对如何确定甲的刑事责任有重要影响的一个问题。根据甲母亲的陈述,甲母亲为使甲早点入学,曾托人将甲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往前改了7个月。如此如果按照甲真实的出生年月计算,甲实施犯罪的时候,甲尚未满18周岁,因此,在具体追究甲的刑事责任时,应该依法按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
在征得法庭同意的情况下,周晓菲律师联系了甲出生的医院妇产科,调取了甲真实的出生记录。确定了甲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法定年龄尚未满18周岁这一重要事实。
法院采纳了周晓菲律师的意见,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不仅会考虑到甲实施犯罪的时候尚未满18周岁,这一法定情节,同时也会酌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未采取任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客观上构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之区别,确定甲的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从轻判处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