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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道多案例

2015/9/2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法理分析透彻,最大限度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X年XX月XX日X时X分,XX公司驾驶员甲驾驶尚未登记的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车1)沿大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天寺门口,遇乙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车2)由北向南驶来,甲措施不当致车辆侧滑,车1左后侧与车2车头相撞,造成乙受伤,车2损坏。后,该事故经交警认定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乙被送入A院急救,诊断为:股骨骨折(左侧)、髌骨骨折(左侧髌骨下极)、肝挫伤、肋骨骨折、肺结节、软组织挫伤(多处),在该院住院手术治疗,2014年1月29日出院。乙在A医院住院期间,其亲属为探视以及照看乙多次在A医院周围宾馆住宿。乙在住院以及康复期间,由乙妻子史某护理。乙到我所咨询,如何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乙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且其对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因此,乙可以通过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程序,或工伤赔偿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乙向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主张赔偿,应该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要求工伤赔偿,需证明自己与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在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律师无疑需要帮助当事人选择可以最大化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处理途径与方式。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因为"同一损害事实"(交通事故),乙是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两种请求权",即在向侵权第三人(交通事故肇事方)要求赔偿的同时,也可以通过认定工伤获得赔偿;还是只能选其一而请求赔偿,实践中通常的理解和做法是选其一而请求赔偿。但是,实践中选其一而请求赔偿的通常理解和做法,并不是出于法律的规定,而仅仅是习惯理解和做法。既然如此,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正确的理解法律在此方面所作出的种种规定,对于最大化乙的合法权益来说,那就很有必要了。

    工伤赔偿属于公法调整的赔偿种类,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基础的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为劳动者必须提供的社会保障;而交通事故赔偿是私法调整的赔偿种类,是以一方当事人侵犯另外一方当事人身体健康为基础,侵权人具有法定赔偿义务,受害人可以自己意思自治,选择是否要求侵权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权利和义务的对应。

    因此,在劳动者因为"同一损害事实"(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损失的情况下,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前者表现为用人单位和社会为劳动者必须提供的救济,而后者显然是侵权人应该履行的法定赔偿义务。对于劳动者来说,依法享受用人单位和社会为劳动者必须提供的救济,是当事人与劳动者身份相对应后可由当事人无条件享受的社会保障;要求侵权人应该履行的法定赔偿义务,是和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无关的、受害人可以自己意思自治,选择是否要求侵权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权利和义务的对应。由此可见,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二者是不能混淆、不能彼此替代的。

    那么,本案中,面对"同一损害事实"(交通事故),乙是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两种请求权",还是只能选其一而请求赔偿的问题,实践中通常的理解和做法是选其一而请求赔偿法律环境,最大化乙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这样合法有效的来把握我们的工作方向:

    1、乙因为"同一损害事实"(交通事故),应该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两种请求权"。即在向侵权第三人(交通事故肇事方)要求赔偿的同时或以后,也可以通过认定工伤获得赔偿。

    2、乙在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两种请求权",应该以自己基于"两种请求权"而应该获得的赔偿内容为赔偿范围。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工伤赔偿范围内的所有赔偿内容,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内赔偿内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肇事方应该赔偿的内容,乙均可依法获得赔偿。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工伤赔偿范围内的所有赔偿内容与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内赔偿内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肇事方应该赔偿的内容之间的正确关系为彼此补充,而不是无条件的双轨并行。因为,以用人单位和社会为劳动者必须提供的救济给侵权人买单,是对社会保障资源的浪费。同时,因为劳动者有用人单位和社会为劳动者必须提供的救济存在,侵权人就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这显然也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也是不利于良好社会秩序建立的。

    所以,就本案而言,朱跃东律师认为最大化乙的合法权益,应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请求权,确保乙不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损失。

    为此,朱跃东律师建议乙首先提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依法向甲主张赔偿权。然后再在诉讼的过程中,从向甲索赔证据之需要入手,要求乙的工作单位出具乙的收入证明,这样,既解决了乙向甲索赔的重要证据问题,同时也锁定了乙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乙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害、损失,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以内得到了实现。

    在乙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结束后,朱跃东律师又对乙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不涵盖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赔偿范围以内,但对乙来说,又是实际受到的、且在工伤赔偿范围以内的损害、损失,进行了整理,向市劳动人力资源工伤保险处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工伤保险处认定,乙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情况为工伤。乙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维护。

 

    【裁判结果】 乙通过交通事故赔偿案、工伤赔偿案,全面填平了自己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