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2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全面把握案情,抛开敏感话题,直奔辩护实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简要案情】 甲从事钢管扣件租赁经营业务,犯罪嫌疑人乙上门兜售亲戚从事建筑工程所剩钢管。甲经再三询问,未发现破绽,遂以N万元收购了乙兜售的钢管。后,甲听闻乙涉嫌诈骗犯罪,到公安机关自首,应公安机关要求退还了上述钢管,被司法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知,即行为人知道或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在甲采购钢管扣件是其正常的经营范围,乙上门兜售时,甲也对其钢管扣件合法来源做了必要的询问,未发现破绽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为什么还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甲提起公诉,这个问题,可能会决定我们律师的辩护方向。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思考,从涉案钢管扣件的成交价格看,甲收购乙的钢管价格为33200元,而侦查机关对该批钢管扣件的市价鉴定结论却仅为31085元,此事实说明,甲所支付的钢管扣件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并非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赃物。结合甲采购钢管扣件是其正常的经营范围,乙上门兜售时,甲也对其钢管扣件合法来源做了必要的询问,未发现破绽的情况,本案可以对甲进行无罪辩护吗?周晓菲律师认为,自己必须彻底吃透案情,才能确定自己的辩护方向。
通过会见甲,查阅本案卷宗,周晓菲律师发现了本案的关键环节,即虽然甲支付的钢管扣件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并非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赃物,而且甲采购钢管扣件是其正常的经营范围,乙上门兜售时,甲也对其钢管扣件合法来源做了必要的询问,但是,甲是不是真的完全未发现破绽,这是很值得推敲的。
因为甲采购钢管扣件是其正常的经营范围,因此,当乙自称兜售的钢管亲戚从事建筑工程所剩钢管时,甲作为采购钢管扣件的专业经营单位,对从事建筑工程所剩钢管的品质、可能剩余的数量是否应该根据业务经验具有大概的认知,这可能是公诉机关没有写入公诉书,但是却隐含在指控内容里面的。为此,周晓菲律师再次会见了甲,并就自己的思考和甲充分交换了意见。
通过交换意见,甲在慎重考虑后,希望承办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争取免于处罚、单处罚金或者缓刑。
根据甲的态度,周晓菲律师确定了自己的辩护方向。周晓菲律师抛开了甲是否构成犯罪这样一个敏感的辩论内容,向法院提出:
1、甲收购乙的钢管价格为33200元,而侦查机关对该批钢管扣件的市价鉴定结论却仅为31085元,此事实说明,甲所支付的钢管扣件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并非&ldquo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赃物&rdquo。
2、客观上甲采购钢管扣件是其正常的经营范围,乙上门兜售时,甲也对其钢管扣件合法来源做了必要的询问。
综合上述行为,结合甲的自首、初犯、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建议法庭对甲判决单处罚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周晓菲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甲判决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