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2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不依不饶,坚持、坚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的朋友乙向丙借款170万,由丁、戊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甲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乙未及时还款,丙诉至法院,要求乙还款,丁、戊、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当时甲在外地上班,就由乙委托的律师统一处理该案,结果,法院判决乙还款,丁、戊、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在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乙没有履行还款责任,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甲了解到丙在起诉前解除了丁的房产抵押,丁同意丙将房产出售给他人。但丙在起诉时,其诉讼请求并未扣除上述房产出售后丙已经获得的还款数额。为此,甲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犯。但是,由于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二年,甲向我们咨询,自己是否可以依法动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如果甲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丙在抵押期间为丁解除了抵押登记,并将丁抵押的房屋转让给案外人,实现了自己部分债权,那么,法院判决丁、戊、甲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那就是错误的了。甲可以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六个月内,申请法院再审本案,推翻原判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六个月以后,甲虽然依法丧失了申请法院再审本案的条件,但是,甲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本案。审判监督程序,是不受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间限制的。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具有至高权威的法律文书,但是,前提是判决本身应该是正确的、公正的。本案中,丙已经通过解除丁的抵押方式,实现了部分债权,再要求丁、戊、甲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不论该判决是哪一级法院作出的,不论是什么时间作出的,不正确、不公正一经发现,法院都应该依法再审本案。
但是,具体的申请再审工作并不像预想的那么简单。首先,朱跃东律师就遇到了这样一个证据问题。
针对甲主张的丙在抵押期间为丁解除了抵押登记,并将丁抵押的房屋转让给案外人XXX的这一事实,房产登记部门以需要法院出具调查令为由,拒绝向朱跃东律师提供证明。
在朱跃东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时,法院又以本案已经审结,不能为已经审理结束的案件出具调查令为由,拒绝了朱跃东律师的申请。
面对房产登记部门与法院之间各自基于自己程序上的合理拒绝,朱跃东律师认为,走出这样的怪圈,关键还在法院。于是,朱跃东律师向法院领导反映了这个问题。法院领导要求本案的承办法官依法院职权向房产部门调取有关证据。但是,本案的承办法官认为需要与审监庭沟通研究后,才能给予答复。
后,朱跃东律师又多次与法院沟通,法院的答复是,经法院立案庭与审监庭沟通,审监庭不同意立案再审本案,因此,对未立案案件,法院无法依法院职权向房产部门调取有关证据。
对此,朱跃东律师提出,针对法院不能立案受理甲申请审判监督的立案要求,法院应该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以便当事人能采取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等方式维权。但是,法院告知,当事人可以自己直接到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监督,如果检察院认为可以受理,法院可直接出具不予立案手续给检察院。
面对种种压力,朱跃东律师整理了材料,向检察院依法提出了法律监督申请。检察院受理了该申请以后,经多次、多方听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
【裁判结果】 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再审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