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2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防患于未然,事先排除当事人的维权障碍,顺利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 A公司于2004年向B公司租赁厂房,约定由A公司对B公司毛坯厂房进行装修,A公司为了生产需要,投资数百万元建设变压器及相关组件。2012年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按约对厂房进行搬迁,而B公司以各种借口阻止A公司搬迁变压器,甚至关闭大门禁止A公司入内。A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我们的律师维权。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合同期间届满以后,A公司为了生产需要,投资数百万元建设变压器及相关组件归B公司所有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B公司无权占有A公司的变压器及相关组件,A公司可以依法要求B公司返还变压器及相关组件。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虽然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合同期间届满以后,A公司投资数百万元建设的变压器及相关组件归B公司所有的情况下,B公司的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A公司依法要求B公司返还变压器及相关组件,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但是,鉴于B公司确实实施了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做法,因此,我们需要迅速采取措施,防止在A公司依法要求B公司返还变压器及相关组件的过程中,B公司故意损毁变压器及相关组件,甚至变卖变压器及相关组件或否认变压器及相关组件存在的情况出现,增加A公司的维权难度。
据此,周晓菲律师向A公司建议,在抓紧准备依法维权的过程中,自己可陪同A公司工作人员前往B公司,以协商处理变压器及相关组件问题为由,录取到B公司负责人承认变压器完好保存在B公司的录音和录像证据,然后再在不能通过协商取回变压器及相关组件的情况下,迅速依法维权。
事情果然和周晓菲律师预料的一样,本案在进入法律程序以后,B公司果然否认变压器保存在B公司。由于周晓菲律师预见到了B公司可能采取的无赖做法,并采取了相对的措施。所以,B公司的狡辩没有得逞。
面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B公司变了策略,提出反诉请求,称A公司在租赁、使用厂房期间,对厂房有损害,要求A公司赔偿。但是,由于B公司的这项反诉请求根本没有事实根据,也就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的此项请求,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B公司返还A公司变压器及其配套设施,驳回了B公司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