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20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巧妙利用不利的法律因素,有效节省诉讼成本,依法快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系乙的员工,因工作问题,乙扣除甲部分工资,甲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当被扣除,同乙发生纠纷,争执过程中甲胳膊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但在公安机关的调查过程中,乙一直否认自己将甲打伤,称甲系自己摔倒造成骨折。记载纠纷发生过程的现场监控资料因时过境迁已无法调取,公安机关出警时携带的执法佩戴仪视频也已被公安机关删除。在现场能对纠纷发生过程作证的仅有一个第三人,但此人系乙的亲属,所以,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时,此人的陈述与乙的口供一致。据此,公安机关认为以轻伤害案对乙立案侦查,证据不足,因此无法立案追究乙的刑事责任。为此,甲咨询我们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问题,因此,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本案中,虽然记载纠纷发生过程的现场监控资料调取不到,公安机关出警时携带的执法佩戴仪视频也已被公安机关删除等等因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归责于有关部门,但是,这并不能代替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因此,甲如果要依法追究乙的刑事责任,是有很大困难的。在现场能对纠纷发生过程作证的第三人,虽然其在公安机关对他进行询问时,此人的陈述与乙的口供一致,但是,此人系乙的亲属,所以,也是不能根据该证据认定甲系自己摔倒造成骨折的。根据甲目前的证据条件,甲要依法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甲可以依法要求乙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构成残疾的,可以依法要求乙赔偿残疾赔偿金。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认为,全面分析本案案情,甲依法要求乙赔偿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但是,民事诉讼毕竟存在一个诉讼周期的问题。因此,虽然甲要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但是,甲胳膊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这也是客观事实。如果能有效的对此事实加以运用,也许是可能加速甲索赔权之实现的。为此,李丹丹律师和甲充分的就此进行了沟通。甲完全同意李丹丹律师的意见。
围绕上述工作目标,李丹丹首先与公安机关交涉,提出公安机关在纠纷发生后出警时,未能及时调取现场监控资料,删除了执法佩戴仪视频,这些都是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应该发生的事情。由于这些事情,甲不能依法追究乙的刑事责任,这确实是一件很遗憾的事情。因此,公安机关应该在无法立案追究乙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给甲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经李丹丹律师催要,公安机关向甲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收到此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李丹丹律师向作出不予立案通知的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提出了复核申请,将此情况向检察院进行了投诉。
受理复核的上级公安机关接受复核申请后,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的公安机关沟通,希望作出不予立案通知的公安机关郑重告知乙,本案最适宜的处理方式是甲、乙双方能通过协商了结。乙作为纠纷一方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甲受到的伤害结果达到轻伤程度时,不要轻易把宝压在记载纠纷发生过程的现场监控资料因时过境迁已无法调取,公安机关出警时携带的执法佩戴仪视频也已被公安机关删除这方面。受理李丹丹律师投诉的检察院也持相近似观点。
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性意见,参考检察院的建议,作出不予立案通知的公安机关召集甲、乙双方进行调解。
【裁判结果】 经调解,在甲放弃追究乙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乙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