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20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依法斗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 XXXX年,甲公司原址因乙中学建设被国家征收,同年区发改委发文批准甲公司在X地址(集体土地)进行复建,甲公司投入人民币500多万元建成办公楼作为自己的经营场地。近日(距甲公司建成办公楼8年以后),该办公楼所在地街道受房管局委托对甲公司所在地实施征地拆迁,街道认为甲公司的办公楼系违法建筑,并强行拆除了甲公司的部分库房等建筑。同时,街道还函告甲公司,欲对甲公司的办公楼进行强拆。甲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我所代理处理拆迁事务。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
首先,因为在本案中,涉案建筑物是区发改委发文批准甲公司在X地址(集体土地)进行复建的,因此,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首先涉及到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由此可见,"街道受房管局委托对甲公司所在地实施征地拆迁,街道认为甲公司的办公楼系违法建筑,并强行拆除了甲公司的部分库房等建筑。同时,街道还函告甲公司,欲对甲公司的办公楼进行强拆"这一行为的合法性,是存在问题的。
其次,关于违法建筑,国家法律并没有统一的定义,通常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目前,涉案建筑物在法律形式上看,涉案建筑物仅仅经过区发改委发文批准,缺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和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二个关键的法律环节,但是,涉案建筑物并不是甲公司擅自建筑的。因此,排除街道不能作为违法建筑认定主体这一法律环节,涉案建筑物并不是甲公司擅自建筑的这一法律属性也是不能忽视的。
第三,涉案建筑物的来源,系甲公司原址因乙中学建设被国家征收,同年区发改委发文批准甲公司在X地址(集体土地)进行复建,由此可见,区发改委发文批准甲公司在X地址(集体土地)进行复建,是对甲公司原址因乙中学建设被国家征收的补偿,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第四,因为涉案建筑不完全符合违法建筑通常意义理解方面的法律特征,因此,征地拆迁时,将涉案建筑完全作为违法建筑对待,这是很值得商榷的。
基于以上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征地拆迁行为绝不是征地拆迁方可以强势进行的,是需要征地拆迁方和被征地拆迁人之间依法平等进行协商,才能公正处理和解决的。因此,具体处理好本案,需要首先从根本上删除街道的强势态度。要让街道明白,街道虽然在组织结构上是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但是,"街道受房管局委托对甲公司所在地实施征地拆迁"这一行为,已经使街道具备了房管局委托人的身份。由于街道具备了房管局委托人这一身份,因此,街道就不能在履行征地拆迁这一受托义务时,再利用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名义,将征地拆迁行为与履行政府职能混为一谈。只有从根本上删除街道的强势态度,处理本案才会有公平处理的基础。
为此,周晓菲律师致函街道,向街道郑重提出,由于街道具备了房管局委托人这一身份,因此,街道在履行征地拆迁这一受托义务时,再利用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名义,将征地拆迁和履行政府职能混为一谈,街道很可能涉嫌违法行政,是会导致行政诉讼发生的。
周晓菲律师的工作,让街道不再坚持甲公司的办公楼系违法建筑,并欲对甲公司的办公楼进行强拆的态度。
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又使本案出现了新的问题。施工单位组织人员,挖断了甲公司办公楼的通道,甲公司不断受到社会闲杂人员、施工单位停水、断电等行为的骚扰。
对此,周晓菲律师认为,上述行为,无疑是有关方面向甲公司施压的表现。评价上述行为,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只有依法制止这些行为,有关方面才会意识到,最终还是要依法处理本案才是正确途径的。针对上述行为,周晓菲律师分别向公安、城建、市容、土地等有关方面发出律师函,要求他们依法处理上述问题。公安、城建、市容、土地等有关方答复,上述问题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法院处理。对此,周晓菲律师回函这些部门,告知他们,通过法院处理是甲公司的合法权利。但是,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违法骚扰甲公司的社会闲杂人员,对施工单位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就挖断甲公司通道、停水、断电等行为,公安、城建、市容、土地等部门作为国家机关是均有进行管理和处理的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不能因为当事人有权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而当然免除的。因此,甲公司要求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是合法的。国家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会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
考虑周晓菲律师的上述意见,公安、城建、市容、土地等部门郑告施工单位:1、恢复道路通行、供水、供电;2、如果再发生未履行法定手续,挖断甲公司通道或对甲公司停水、断电等行为,就要对他们依法进行行政处罚。3、有关社会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征地拆迁现场,对甲公司以及其他被征地拆迁人员进行骚扰。
上述工作的直接效果是,促使征地拆迁人停止了不当的征地拆迁举动,和甲公司平等地坐到了谈判桌上。
【裁判结果】 征地拆迁人停止了不当的征地拆迁举动,开始和甲公司协商处理本案。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协商过程中,得到了圆满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