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20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准确理解法律的原则,即使被告人不配合辩护工作,也能争取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判决结果。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甲、乙、丙系同事关系。某日,三人下班后,在小饭店吃饭后,丙提议搞点钱用用,于是便在丙的指挥下三人随即进入某小区,选定受害人丁作为作案对象,丙一人上前对受害人丁进行了抢劫,并指使甲、乙一起将丁推入楼房单元门的楼梯下,甲、乙先后对受害人丁进行抚摸,其后,丙让甲、乙走出楼梯间,独自一人与受害人丁发生两性关系。事后,丙和丁一起去吃肯德基,甲、乙远远的跟从。再后,丙又将丁带回楼梯下,甲、乙再次对受害人丁进行抚摸,丙再次指使甲、乙到楼梯间外面去,其独自又与受害人丁发生了性关系。后,丁报警,甲、乙、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甲、乙、丙同时构成抢劫犯罪、强奸犯罪。甲认为具体实施抢劫、强奸行为的是丙,自己和乙并未具体实施抢劫、强奸行为,甲的家属委托我们的律师为甲进行辩护。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丙提议搞点钱用用,于是便在丙的指挥下三人随即进入某小区,选定受害人丁作为作案对象,丙一人上前对受害人丁进行了抢劫",虽然犯意是丙提出的,抢劫行为也是丙直接实施的。但是,这并不妨碍甲、乙存在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存在,因此,公诉机关认为甲、乙、丙构成抢劫犯罪,公诉意见是正确的。对于后面发生的强奸犯罪,虽然具体实施强奸行为的是丙,甲和乙并未具体实施强奸行为,但是,甲、乙在丁受到抢劫以后,又将丁推入楼房单元门的楼梯下并先后对受害人丁进行了抚摸,足以使受害人丁在心理上产生恐惧,在此事实基础上,"丙让甲、乙走出楼梯间",由丙一人与心理处于恐惧状态、无助的情况下的受害人丁单独相处,甲、乙对可能发生的社会危害后果,在心理上起码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在抢劫结果和强奸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公诉机关认为甲、乙、丙同时构成抢劫犯罪、强奸犯罪,应该是没有法律缺陷的。但是,根据甲、乙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公诉机关未将甲、乙、丙区别对待,这应该是公诉行为存在的不完美环节。此不完美环节,应该是我们辩护工作的重点。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在会见甲时,明确向甲指出,甲认为具体实施抢劫、强奸行为的是丙,自己和乙并未具体实施抢劫、强奸行为,因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想法,属于甲在法律认识方面的错误。希望甲能通过律师向其解释法律,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争取从轻处理。
同时,朱跃东律师还与本案的主审法官交换了意见,朱跃东律师提出,根据本案基本案情,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甲、乙、丙同时构成抢劫犯罪、强奸犯罪不持异议。但是,甲、乙、丙三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甲(也含乙)的行为与犯罪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显然和直接因果关系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本案的主审法官初步同意朱跃东律师对本案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地位和作用的分析意见。
接着,朱跃东律师又与本案的主诉检察官进行了沟通。本案的主诉检察官在听取了朱跃东律师的意见以后,也初步同意朱跃东律师对本案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地位和作用的分析意见。但是,检察官提出,进一步认定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地位和作用,需三被告人,尤其是甲(也包括乙)必须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意识,这样,才具备进一步准确认定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地位和作用的事实条件。
朱跃东律师在本案开庭前,会见被告人甲时并将这一情况对被告人甲进行了通报,希望甲能认真考虑。但是,遗憾的是,被告人甲在庭审过程中,虽然表示认罪,但是对自己参与的犯罪过程的部分事实翻供。休庭过程中,朱跃东律师再次对被告人甲进行了规劝,但是,甲坚持翻供。
为依法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朱跃东律师向法庭提出,被告人甲的翻供行为,虽然使甲失去了法庭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但是,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仍然希望法庭能认真考虑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地位和作用,对本案依法作出符合刑法原则的判决。
朱跃东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法庭认为,虽然甲对自己犯罪过程的部分事实翻供,由此反映出来的甲的认罪态度问题,导致甲不符合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但是,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地位和作用,法庭还是会按照法律的原则,认真合议认定的。
【裁判结果】 法院虽然没有直接认定甲在犯罪过程中属从犯,但是,认定了丙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对甲做出了低于丙五年刑期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