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1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李丹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规定与诉讼技巧有效结合,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基本案情】 甲为乙公司员工,因工作中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且被省级媒体曝光,给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被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甲认为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有失公允,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甲的申请。甲欲委托我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由于甲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已经很明确,故甲要认定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是很困难的。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要认定乙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几乎是做不到的。但是,甲要求乙公司依法对自己进行补偿,是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李丹丹律师认为,虽然甲要求乙公司依法对自己进行补偿,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但是,由于甲提起仲裁申请的仲裁要求是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未提出要求乙公司依法对自己进行补偿,因此,根据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仲裁前置这样一个法律规定,甲不服该劳动仲裁决定,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应当同提起劳动仲裁时的申请要求一致,而不能将诉讼请求改变为要求乙公司支付补偿金。这样,标准的做法应该是甲再就要求乙公司支付补偿金另行申请劳动仲裁,然后,才能在对劳动仲裁决定不服的情况下,针对要求乙公司支付补偿金提起诉讼。
李丹丹律师将自己的法律分析意见与甲沟通后,甲表示理解。但是,甲提出,如果自己再就要求乙公司支付补偿金另行申请劳动仲裁,然后,如果甲对劳动仲裁决定不服,自己再针对要求乙公司支付补偿金提起诉讼。这样法律程序的周期太长,要求李丹丹律师能否帮助其找到一条捷径,尽快依法处理完毕自己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
根据甲的愿望,李丹丹律师根据自己多年来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向甲解释,根据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惯例,法院在审理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一类劳动争议案件时,除了针对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一内容进行审理以外,一般都会涉及到如果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对劳动者进行补偿这个内容的。所以,如果甲想回避法律程序的周期太长这个问题,甲不妨可以在法律程序上继续以不服劳动仲裁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本案是可以在法律程序上无障碍的进入诉讼程序的。一旦本案进入诉讼程序,那么,在涉及到如果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对劳动者进行补偿这个内容的时候,甲应该抓住这个契机,争取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调解,依法与乙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甲接受了李丹丹律师的建议。
正像李丹丹律师预见那样,本案主审法官在针对乙公司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一内容进行审理的同时,也将审理内容延伸到了如果劳动合同不能在甲和乙公司之间继续履行,乙公司应该如何对甲进行补偿的这个内容方面。
由于李丹丹律师对本案法律走向方面正确的把握,甲抓住了这一契机。经本案主审法官主持调解,甲、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甲、乙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乙公司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