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1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善于分析案件,找到新的线索,推动法院执行。
【基本案情】201X年X月X日,被执行人乙以做生意为名向申请执行人甲等借款N万元,因被执行人乙未按约定还款,申请执行人甲等于201X年X月起诉到X区人民法院,经法庭调解,申请执行人甲等与被执行人乙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乙于XXXX年X月XX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甲等借款N万元。该协议经X区人民法院(201x)X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当场送达双方。
上述调解书载明的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乙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甲等依据上述调解书向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乙名下财产:有南京房产一处A,但该房产不仅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而且有第三人居住并持有与被执行人乙签订的租赁协议,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甲等来到我所咨询,经律师解释后,委托律师办理执行。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目前法院已经查询到被执行人乙名下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南京房产一处A,但目前该房产执行显然存在障碍,只能从被执行人乙是否与他人共有且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的角度考虑,而其中,因普通合作关系而约定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我们作为局外人很难发现,只有因身份关系而法定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我们才能依据其身份关系的变更而予以逆向查询。若申请执行人甲等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则法院只能中止本案执行。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同甲沟通后,根据新的思路积极查询被执行人乙与他人共有且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线索。
经朱跃东律师查询:
1、与被执行人乙同户籍的案外人丙的户籍资料,经向案外人丙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查询,获知被执行人乙与前夫案外人丙于XXXX年X月X日结婚,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二、家具等财产由丙拥有,被执行人乙的债务由被执行人乙承担;三、双方各自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各自拥有"。
2、自201X年X月XX日起至今,被执行人乙前夫案外人丙名下登记小型汽车一辆。
3、在上述时间以前,被执行人乙将其名下坐落于南京市的另外二处房产转移登记至其前夫案外人丙名下。
4、在上述时间以前,通过继承、买受的方式,被执行人乙前夫案外人丙取得了三处房屋的50%产权份额。
查询到上述资料后,朱跃东律师认为上述登记在被执行人乙前夫案外人丙名下的财产应属于被执行人乙与前夫案外人丙的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乙与前夫案外人丙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二、家具等财产由案外人丙拥有,被执行人乙的债务由被执行人乙承担;三、双方各自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各自拥有"的行为,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系规避执行行为。该行为严重降低了被执行人乙的偿债能力,致使上述法院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乙的债务至今无法履行,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甲的合法权益,应予以认定无效或撤销。
为此,朱跃东律师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1、请求法院认定被执行人乙规避执行行为无效或撤销规避执行行为(即认定被执行人乙与前夫案外人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 "二、家具等财产由案外人丙拥有,被执行人乙的债务由被执行人乙承担"以及 "三、双方各自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各自拥有"的行为无效);
2、请求法院将被执行人乙与前夫案外人丙在离婚时拥有的全部资产(含房产、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作为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对承办律师的观点予以认可,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甲的申请,目前正在处理,申请执行人甲的合法权益将得以维护。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甲的申请后目前正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