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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案·道多案例

2015/9/18

承办律师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透彻分析法律关系,娴熟运用诉讼技巧,依法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 2008年,甲(村长),拟在本村开办砖瓦厂,因为缺少资金,甲以合伙的名义向包括乙在内的数位村民募集资金,其中乙出资N万元。甲开办的砖瓦厂经营至2012年,期间甲分批对出资的村民进行了分红并返还了出资,但甲因与乙个人纠纷,拒绝支付乙分红和出资。乙委托当地律师提起数次民事诉讼,均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乙不服,委托我们的律师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纵观本案,乙数次起诉,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系源于乙以前的代理律师在对案由的选择、诉讼请求的主张确立以及被告的主体身份的确认方面,存在法律缺陷所导致的。乙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重新、正确的理顺本案的法律关系,正确处理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的主体身份确认等具体法律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乙以获取甲的砖瓦厂分红为目的,向砖瓦厂出资N万元,该事实有甲出具给乙的合伙出资收条作为证据证明。根据此事实,乙此前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起诉甲,要求甲返还出资和分红,或起诉砖瓦厂,要求砖瓦厂返还出资和分红。剖析这些做法,乙以前的代理律师在本案的被告的主体身份的确认,诉讼请求的主张确立以及本案法律关系的理解方面,存在的法律缺陷是很明显的:
    第一,乙向甲的砖瓦厂出资N万元,日常生活中,我们是可以这样表述的。但是,作为执业律师,这样表述,那就不对了。正确的表述应该是乙向包括乙在内的数位村民募集资金,向以合伙形式经营的砖瓦厂出资N万元。通过这样的表述,我们就应该发现,起诉甲,要求甲返还出资和分红,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了。
    第二,因为砖瓦厂的合伙法律属性,所以,起诉砖瓦厂,要求砖瓦厂返还出资和分红,须以清算砖瓦厂的合伙事务,或以解除合伙关系为前提。缺乏这个前提,直接要求砖瓦厂返还出资和分红,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第三,由于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法律程序以及周期都很繁琐,所以,我们可以从直接提起合伙纠纷诉讼入手,将全体合伙人列为本案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合伙。这样做的好处是:
    (1)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要求合伙事务管理人甲交出账本,由人民法院依法清算。然后再根据清算结果,适时调整自己的诉讼方略。

    (2)由于上述清算工作是在法院、在全体合伙人都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清算过程中,对甲来说,很可能出现甲既要向我们乙做合理解释,又要向其他合伙人解释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甲的处境一般会尴尬。这无疑可以促使甲积极解决乙的问题,以免二面受敌。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本案的主审法官责令甲交出合伙账本。甲为了平息乙以外其他合伙人的"情绪",向法院交出了一本"严重亏损"的财务账。
    针对这本"严重亏损"的财务账,周晓菲律师经过认真分析,认可了该账本的客观性。对此,乙表示不理解,认为自己的律师认可了对方的糊涂账,会导致诉讼走向朝不利自己的走向发展。对此,周晓菲律师向乙解释,诉讼过程中,对具体证据的处理,是有技巧的。这就是一个成熟的执业律师处理具体法律事务与一般非法律人士或不成熟律师的区别之所在。如果我们不认可对方的这一本糊涂账,我们不仅会自己给自己添加了自己很难完成的举证责任,而且会导致诉讼程序臃长,纠结这本糊涂账,那是肯定会把本案搅成一趟浑水的。反之,我们认可了这本糊涂账的客观性,不仅简化了诉讼事务,同时能据此锁定这样一个事实,这就是甲作为合伙事务管理人,因其提交的糊涂账,我们可以要求法院认定,由于甲作为合伙事务管理人未能正确履行合伙事务,导致合伙目的不能实现,所以,乙要求解散合伙关系,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听了周晓菲律师的分析意见,乙感受到了一个成熟的执业律师处理具体法律事务与一般非法律人士或不成熟律师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区别之所在。
    本案的具体审判结果,果然和周晓菲律师预测的一样,法院认定甲作为合伙事务管理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存在严重过错,无法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表明合伙事务无法继续履行,合伙目的难以实现。

 

    【裁判结果】判决砖瓦厂返还乙的合伙出资N万元并承担乙因投资受到的利息损失;判决甲作为合伙事务的管理人以及合伙财产的实际控制人,对砖瓦厂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