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9/7
审判员: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甲与被告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指派后,我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研究,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已经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
《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是原、被告和丙中介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的,合同约定:原、被告共同委托丙中介公司买卖涉案房屋;贷款事项的办理由丙中介公司完成。此事实有买卖合同第四条作为证据证明。
所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贷款资料交给丙中介公司后,原告即已经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原告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过程中无过错
因为合同约定贷款事项的办理由丙中介公司完成。所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贷款资料交给丙中介公司后,丙中介公司向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银行下发同意贷款通知书(以下简称:同贷书)的时间为比合同约定时间迟一天,该责任不能归责于原告。
三、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第一,合同约定贷款事项的办理由丙中介公司完成。因此,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贷款资料交给丙中介公司后,丙中介公司向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银行下发的同贷书时间为比合同约定时间迟一天,该责任不能归责于原告。
第二,银行下发的同贷书时间为比合同约定时间迟一天应该如何处理,合同中是有约定的,合同第18条约定,支付逾期一天按逾期额的万分之二补偿。所以,仅仅针对银行下发的同贷书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迟一天这个问题而言,这只是一个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支付逾期的问题,而不是一个违约问题。由此可见,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也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被告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依法构成根本性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合同第18条约定,支付逾期一天按逾期额的万分之二补偿。因此,在银行下发的同贷书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迟一天的情况下,对此问题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这是不能违背的法定处理原则和法律常识。被告不按照此约定处理问题,是被告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之一。同时,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依法构成根本性违约。所以,在原告和丙中介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处理银行下发的同贷书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迟一天这一问题的情况下,被告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处理问题,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是被告恶意违约、根本性违约的具体表现。
所以,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被告无权单方解除该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单方解除合同,须符合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之条件,而本案的事实是,针对银行同贷书下发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迟一天这一不可归责原告的事由,被告连催告原告的义务都未履行。
所以,被告无权单方解除该合同。
五、原告有权依法独立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民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所以,原告有权先依法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原告这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保留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视事态发展,要求与被告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所述,本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庭依法公正判决本案。
原告代理律师 高迎春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