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9/5
(20XX)年度道民字XXXX号
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委托人:甲
对方当事人:乙
一、案件的由来
委托人甲与我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我们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处理甲(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与乙(以下简称: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纠纷相关事宜。
为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特制定办案提纲如下。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我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是姐妹关系,2008年,两人以买受的方式从父亲处购得一套房屋(以下简称:A房屋),房屋登记在两人的名下,未区分份额,属于共同共有。
我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协商将房屋出售给丙,卖方(我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买方丙、中介公司,三方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款BBB万元。
现房屋已经过户到丙名下,丙共支付房款CC万元,我方当事人分得一半款项。后丙公积金下款DD万元到对方当事人账户,但对方当事人拒绝向我方当事人支付一半款项。现房屋尚未交付。丙尚有尾款EE万元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
以上事实根据下列材料整理归纳:
1、委托人的陈述;
2、《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3、房产证复印件;
4、我方当事人分得部分房款的存折。
三
、我方当事人的要求
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DD万元的二分之一,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案件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我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房款DD万元的二分之一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我方当事人作为所有权人之一,有权主张一半售房款。
房产局调取的房产证显示,我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均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未区分份额,属于共同共有,我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均对房屋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现我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房屋出售给丙,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已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合同合法有效且履行完毕,我方当事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也是合同的卖方之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取得一半的售房款。
2、我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剩余售房款DD万元的二分之一,并支付利息。
售房款中,我方已收到CC万元的一半,后丙公积金下款DD万元到对方当事人账户,但对方当事人拒绝向我方当事人支付一半款项。对方当事人占有我方当事人的售房款没有合法根据,我方当事人是房屋所有权人之一,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予以返还。此外,对方当事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我方当事人财产,给我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以,我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赔偿。
(二)根据案件事实,如何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1、与我方当事人沟通是否需要财产保全,便于后期执行。
2、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案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
(无)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方当事人及时和办案律师进行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六、需要开展的工作
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贝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