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9/4
(20XX)年度道民字XXXX号
案 由:租赁合同纠纷
委托人:XXX(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XXX(以下简称:对方当事人)
一、案件的由来
我方当事人与我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我们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处理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有关租赁合同纠纷等相关事宜。
为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特制定办案提纲如下。供办案律师参考。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据我方当事人陈述: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签订《钢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方当事人将100块钢板租赁给对方当事人使用,对方当事人不得转租、转借、出借、抵押、出卖我方当事人出租的钢板。如发生上述行为,我方当事人有权收回钢板,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依约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了钢板,但对方当事人在收到钢板后,未经我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将承租的钢板质押给案外第三人丙。我方当事人拟到丙处取回钢板,丙表示不同意,我方当事人报警。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民事纠纷,要求我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丙通过法院处理。
三、我方当事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返还合同约定规格的100块钢板。(市值约20万)
2、为尽快取回钢板,我方当事人表示对方当事人应该支付的钢板租金,可待此案结束后,另案起诉。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案件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我方当事人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2014年9月12日签订的《钢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对方当事人不得转租、转借、出借、抵押、出卖我方当事人出租的钢板。如发生上述行为,我方当事人有权收回钢板,解除合同。合同实际履行中,我方当事人依约交付租赁的钢板,但对方当事人在收到钢板后,未经我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将承租的钢板质押给案外第三人丙。
上述事实,有我方当事人提供的《钢板租赁合同》一份、对方当事人出具收到钢板收条一份作为证据予以证明。(派出所出警记录对方当事人承认将钢板质押给第三人丙,此材料线索已经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法院通知先开一次庭,若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该事实,会依职权给我方当事人出具调查令)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所以,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认为:
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钢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我方当事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钢板。
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2014年9月12日签订《钢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合同明确约定对方当事人不得转租、转借、出借、抵押、出卖我方当事人出租的钢板。而对方当事人明知合同约定内容,还恶意将承租的钢板质押给第三人丙,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不论我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明确约定,还是基于合同法与物权法的明确规定,我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立即返还租赁物钢板,此主张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根据案件事实,如何最大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租赁物钢板被对方当事人私自质押给第三人丙,为便于本案客观事实的查明以及最终钢板的返还得以实现,我们应主动将第三人丙追加为案件当事人。丙的信息,可由我方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出具调查令,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中调取。
(三)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及我们的对策
对方抗辩:第三人丙参与诉讼,可能会抗辩自己构成善意取得,拒绝返还租赁物钢板。
抗辩思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我们认为:
首先,第三人丙主张善意取得,拒绝返还,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质押行为发生时,自己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若无法证明或者我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存在恶意的情况下,主张善意取得是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的。
其次,即使法院认定构成善意取得,我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也有权向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当事人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方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六、需要开展的工作
1、和我方当事人开庭前充分交换意见,让我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本办案提纲的含义,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与我们的办案律师保持走向上的一致。切忌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对方胡搅蛮缠什么,我们就针锋相对的回应什么,最后言多必失,混乱了我们预定的诉讼方向。
2、 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方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邓超
二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