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9/4
(20XX)年度道民字第XXXX号
案由:申请执行
委托人:甲
对方当事人:乙
一、案件的由来
2015年10月23日,委托人甲(以下简称:原告或我方当事人)与我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我们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处理其与乙(以下简称:被告或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案的相关事宜。
为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特制定办案提纲如下。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XXXX年XX月XX日,法院作出(2014)X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甲借款NN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乙负担。我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在车管所保全了对方当事人别克轿车和宝马轿车各一辆。判决生效后,我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到位乙的Y万元现金,尚有ZZ万元未执行到位。后,执行法院认为,除法院在车管所保全的对方当事人别克轿车和宝马轿车各一辆外,且因为车辆只是在车管所进行了保全,车辆并不实际控制在法院手中,目前法院无法找到这二辆车,对方当事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方当事人亦未提供对方当事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裁定终结执行。
三
、我方当事人的要求
委托我们要求对方当事人向我方当事人给付尚未支付的ZZ万元。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案件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对方当事人负有还款的法律义务,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该能够得到实现。
1、法院终结执行的裁定,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法院应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工作。
(1)法院的裁定书认定,对方当事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属事实认定错误。
法院的裁定书认定,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事实上,我方当事人早已向法院申请,法院也保全了被执行人别克轿车和宝马轿车。这说明,法院已经保全对方当事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是对方当事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所以,法院的裁定书认定,对方当事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属事实认定错误。
(2)对方当事人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责令其向人民法院提供、报告财产情况。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已经在车管所查封了对方当事人名下的车辆。车辆目前的具体位置,法院应该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但是,法院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责令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报告财产情况,具体地说就是车辆的具体位置,并适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片面理解、苛求我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所以,综上所述,法院终结执行的裁定是不合法的。该裁定应予撤销,法院应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工作。对方当事人负有还款的法律义务,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该能够得到实现。
(二)、根据案件事实,如何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1、正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复议,要求法院撤销终结执行的裁定,恢复本案执行工作的申请。
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我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法院;复议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的,上级法院立案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件材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复议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交。
但是,出于尊重执行法院之考虑,我们认为,我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还是以首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为宜。如果执行法院对我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置之不理,再考虑向上一级法院直接递交复议申请。
2、在我方当事人可申请的其他救济途径方面多做努力。
在执行法院不积极处理我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甚至是不依法处理我方当事人之复议申请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可要求上级法院对执行法院作为执行督促案件立案督办本案。
3、在本案恢复执行的情况下,敦促法院尽快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依法执行对方当事人的车辆,实现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
目前尚无发现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方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3、由于本案涉及到要求法院撤销法院已经下达的裁定,预计会遇到相应的困难和阻力。如果出现此情形,具体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需注意以下二点:
第一,不能有畏难情绪,要敢于坚持法律,顶住压力,坚持我方当事人的合法诉求。
第二,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既要敢于坚持正义,又要尊重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不得采取对抗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方式处理问题。
六、需要开展的工作
1、书写复议申请,尽快递交执行法院。
2、积极与执行法院联系,尽快恢复本案的执行工作。
3、执行对方当事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敦促法院尽快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依法执行对方当事人的车辆,实现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迎春
二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