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2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李丹丹
一、当事人
我方当事人:甲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乙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单位)
对方当事人:丙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单位)
对方当事人:丁机电设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二、简要案情
根据我方当事人陈述:招标单位对"X#楼项目电梯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招标的具体工作由招标单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招标活动在交易中心进行;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90个日历天内。
2012年8月16日,我方当事人按照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代理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2012年8月23日,交易中心在《中国招投标网》上公示中标结果,我方当事人为中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应向交易中心交纳综合服务费。2012年8月29日,应交易中心要求,我方当事人向交易中心交纳入场招标服务费X万元。
2012年11月5日,招标代理单位向我方当事人发送了《关于延长X#楼项目电梯设备招标"投标有效期"的通知》。
通知内容:因X#楼项目电梯设备招标相关事宜仍未结束,原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即将到期,未完成工作不能在"投标有效期"截至前完成,现根据乙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单位)的要求决定延长"投标有效期"30天。请投标人在11月14号前回函明确是否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2012年11月12日,我方当事人回函,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2012年12月5日,我方当事人向交易中心寄发了一份书面函件。函件的内容主要为:要求招标单位尽快向我方当事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交易中心作为该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招标单位向我方当事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此后,我方当事人多次致电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单位要求他们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前往交易中心催要中标通知书,但一直没有收到中标通知书。
2012年12月14日,我方当事人在与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交易中心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与我们(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我所办理与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交易中心之间关于本次招投标活动的有关法律事宜。
三、我方当事人希望实现的法律目的
要求招标单位向中标人即我方当事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或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这些问题。
四、关于如何处理本案,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分析
(一)我方当事人及各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我方当事人与招标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招标单位有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及签订相关合同的义务,我方当事人要求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相关合同是法律赋予我方当事人的权利。
2、我方当事人与招标代理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对外代表的是招标单位。基于招标单位的授权,招标代理单位依法同样享有法律赋予招标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故我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招标代理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3、我方当事人与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作为该次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人的评选机构,依法应对本次中标结果负责。我方当事人向交易中心交纳了招标服务费,交易中心理应履行相应的义务,监督本次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完成,包括监督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向我方当事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相关合同。现招标单位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交易中心应依法履行其监督职责。
(二)实现我方当事人的法律目的,我们应该力争保持的工作方向
1、本案最好应以非诉的方式解决;
2、采取层层推进的方式给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以期促成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三)具体法律分析意见
第一,向招标单位项目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交易中心分别发出关于敦促对方当事人向我方当事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及签订有关合同的律师函。
在律师函中,我们给对方当事人7天的时间考虑该问题,看对方当事人在这7天内会做出什么样的反应。如果通过该律师函即能促成问题的解决,那无疑是最好不过的处理结果。
第二,在律师函发出以后,对方当事人置之不理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向对方当事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其违法行为。要求他们依法监督对方当事人,依法处理我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还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
具体的做法可以是通过向有关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敦促对方当事人依法解决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我们向行政机关提出上述申请以后,行政机关应及时了解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结果。这样在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处罚力度之下,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实现,应该是很有希望的。在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处罚力度之下,我方当事人可以处于一个相对主动地位的,这种有利的地位,无疑是有利于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实现的。
第三,如果行政机关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进行处罚或者不闻不问,我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方当事人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我方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依法应当进行查处,不查处的话就是行政不作为,我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旦行政机关被起诉行政不作为,则行政机关肯定会对对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敦促或查处,在这种压力之下,对方当事人应该会主动与我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本案的。
第四,根据我方当事人的陈述,招标单位在投标单位进行投标前,双方签署过一份关于招标单位要求回扣的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的回扣比例高达中标总标的的34%,而且通过网上的中标公示可以看出,最后的中标价为Y万元,但实际上所需电梯及材料的价格不过几百万,为何最后的中标价会如此之高,这一点应该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一经查清属实,有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故办案律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把握好一个度,使该情况对本案产生积极的影响及结果。
第五,在我方当事人将以上程序都进行完毕以后,本案还是无法解决,则我们将尽快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届时,具体的诉讼方案,再由我们推敲细化。
五、在本案办案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1、办案律师需要与我方当事人保持联系,并结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正确把握本案的办案思路和方向。
2、在办案过程中注意细节及各个程序中所需达到的效果。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方案,请我方当事人甲公司加以保密。外泄会对我方当事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