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9/1
(20XX)年度道民字 XXXX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委托人:甲,男(以下简称:被告或我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乙,女(以下简称:原告或对方当事人)
一、案件的由来
委托人甲与我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我们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处理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有关离婚后财产纠纷等相关事宜。
为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特制定办案提纲如下,供办案律师参考。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据我方当事人陈述:
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5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登记。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协议约定:
1、离婚后,一套75平方的住房归男方所有,另外两套65平方住房归女方所有。
2、双方无现金与存款,无需分割。
3、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儿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付抚养费一千元,付至儿子十八岁为止。
4、经过双方商议,双方协议离婚所得之房产在儿子18岁后自动过户给儿子。
目前上述三套拆迁安置房屋已经完成了申购手续并且可以办理产权证。甲、乙双方现就如何履行当初的离婚协议发生纠纷,对方当事人乙向法院起诉。
三、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及我方当事人主张
一、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两套65平方住房产权归原告所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至原告名下。
二、我方当事人主张
1、我方当事人认可离婚协议的内容以及法律效力,愿意配合履行该协议。
2、我方当事人要求全面的、完整的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要求在民事判决(或有关法律文书)中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儿子在满18岁后有权依照离婚协议要求父母将协议内约定的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3、为保证双方当初签订的协议能够最终全部的、完整的履行完毕及约定的房屋能过户至儿子名下,要求法院在判决(或有关法律文书)中明确,在双方儿子未满18岁的期间,禁止任何一方将约定房屋进行买卖、抵押等影响所有权变更的手续。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案件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1、我方当事人的主张1、2是有生效的、合法的离婚协议作为依据的,依法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2015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协议约定:1、离婚后,一套75平方的住房归男方所有,另外两套65平方住房归女方所有。2、经过双方商议,双方协议离婚所得之房产在儿子18岁后自动过户给儿子。上述内容,有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证明。
所以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认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之时,对离婚协议进行了备案。该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因此:
第一、离婚协议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双方当事人的儿子在满18岁后有权依照离婚协议要求父母将协议内约定的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第三、以上两点主张,双方在离婚协议的内容中,是得到肯定的、明确的。现我方当事人要求全面的、完整的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合法的。
现在,对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第一项,履行离婚协议其他条款的部分内容,显然是割裂离婚协议的片面要求。离婚协议的履行,应当尊重双方当初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以及协议本身确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而不能将离婚协议的内容割裂的、曲解的去理解并履行。因此,承办律师在具体办理本案的过程中要充分的向法庭表达此观点,请求法庭在判决(或有关法律文书)中明确以上我方当事人的主张1、2两点。
2、我方当事人的主张3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前,涉案的三套房产都属于我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我方当事人之所以愿意将其中两套房屋的所有权赠予给对方当事人,是因为双方当时明确的约定,待双方的儿子满18岁后,将房屋自动过户给其儿子,否则,我方当事人是不会同意签署离婚协议所记载的内容的。因此,为了能保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够最终全部的、完整的履行完毕及约定的房屋能过户至儿子名下,我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在判决(或有关法律文书)中确定,在双方儿子未满18岁的期间,禁止任何一方将约定房屋进行买卖、抵押等影响所有权变更的手续,是合理的、合法的请求,理应受到法律的支持。
(二)根据案件事实,如何最大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需要注意,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承办律师应及时发函至房产局,告知房产局涉案的房屋存在潜在的权利人,请房产局依照离婚协议约定以及法院在判决(或有关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在双方的儿子未满18岁前,禁止对涉案的房屋进行权属的变动。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方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六、需要开展的工作
1、和我方当事人开庭前充分交换意见,让我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本办案提纲的含义,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与我们的办案律师保持走向上的一致。切忌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对方胡搅蛮缠什么,我们就针锋相对的回应什么,最后言多必失,混乱了我们预定的诉讼方向。
2、 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方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邓超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