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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案 办案提纲-道多优秀法律文书

20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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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方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3、我方当事人应切忌把法院的审判工作等同于民间说理。以为对方当事人说什么,我们就一定要反驳什么。以为自己说的越多越好。如果这样,轻则混淆法庭的视听,重则中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圈套。本案中,我们需要让法庭接受我方当事人是居间人,并非侵权人这一观点即可,没必要与对方当事人陷入口舌之辩。

 

   六、需要开展的工作

 

1

, span>、与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联系,递交我方当事人的民事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2、积极应诉,参加庭审活动,争取在本诉中依法支持我方的答辩请求。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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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高迎春

                                             二〇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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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侵权责任纠纷案

办案提纲

           20XX)年度道民字第XXXX

      由:侵权责任纠纷   

    委托人:甲公司南京分公司

对方当事人:

 

一、案件的由来

 

20151210日,委托人甲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与我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我们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处理其与乙(以下简称:对方当事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相关事宜。

为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特制定办案提纲如下。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我方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提供车辆租赁的居间媒体服务,促成车辆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结束后,我方当事人将承租人缴纳的租金交付给车辆出租人,车辆押金退还给车辆承租人。

我方当事人目前处于宣传开拓阶段,提供居间服务但不收取居间费用。

对方当事人通过我方当事人的租车网络平台与车辆承租人丙达成车辆租赁订单。订单中约定:

丙租赁使用对方当事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苏XXXXX黑色XXX小型轿车);

租赁时间为:(XXXXXXXXXX:00XXXXXXXXXX:00);

租车价格:300/天。

我方当事人核实丙的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及银行卡信息后,车辆承租人丙向我方当事人缴纳车辆押金A万元。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丙向我方当事人缴纳车辆违章押金B千元。合计A万元+B千元=C万元。

我方当事人同时核实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车辆承租人丙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后,丙至对方当事人住所地,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租车费用后,双方签订租车合同,对方当事人将车辆交付给丙。

对方当事人与承租人丙通过我方当事人租赁平台完成车辆租赁订单后,当日,我方当事人为涉案车辆向丁保险公司投保,最高赔付额X百万元,保险期限:同租赁期,保险范围:车辆直接毁损、被盗、抢劫、抢夺、第三者财产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

次日上午9点,我方当事人发现涉案车辆行驶轨迹异常,发现车辆行驶在外省某地的高速公路上,遂立即联系对方当事人,询问当时交车情况,对方当事人称,承租人丙本人和另外一名年轻人一同取车时即和对方当事人言明,租车用途是到南京周边游玩。

下午13:41时,我方当事人发现涉案车辆的汽车定位器被拆除,我方当事人遂与承租人丙联系,但无法联系上。我方当事人遂向涉案车辆最后出现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日,我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双方一同前往本市公安机关报案,本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犯罪立案并出具《立案告知单》。

四个月后,对方当事人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我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我方当事人和丁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共计XX万元(其中包含丙向我方当事人缴纳车辆违章押金B千元)。

三 、我方当事人的要求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案件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我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对方当事人与车辆承租人丙在订立车辆租赁合同过程中,我方当事人系合同居间人。

对方当事人作为车辆出租人与承租人丙,通过我方当事人的车辆租赁平台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我方当事人核实丙的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及银行卡信息后,收取车辆承租人丙缴纳的车辆押金A万元。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收取丙缴纳的车辆违章押金B千元。因我方当事人目前处在经营开拓阶段,我方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居间服务未收取任何费用。其后,车辆承租人丙直接与对方当事人联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租车费用后,双方签订租车合同,在对方当事人自己的住处将车辆交付给丙。

这些事实可证明,我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仅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系合同居间人。

2、我方当事人作为居间人,已尽到严格审查的居间义务。

    1)我方当事人严格审查了承租人丙的身份信息。

我方当事人作为合同的居间人,在为对方当事人和丙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过程中,要求承租人丙手持身份证原件,用手机将本人头像和身份证原件共同拍摄,从而防止他人冒用身份证租赁车辆。已严格审查车辆承租人丙的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及绑定的银行卡信息。我方当事人已尽到严格审查承租人身份信息的居间义务。

   2)我方当事人是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才介绍对方当事人和丙认识的。

我方当事人核实承租人丙的身份信息,并收取押金后,联系对方当事人,在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才介绍对方当事人和丙认识的。此后,车辆租赁合同具体如何签订,是对方当事人和丙自己协商的。

3)我方当事人依承诺,已向保险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已履行了居间服务的承诺。

我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生效后,向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最高赔付额X百万元,保险期限:同租赁期。保险范围:车辆直接毁损、被盗、抢劫、抢夺、第三者财产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我方当事人已履行了自己宣传的居间服务的承诺。

   4)我方当事人为涉案车辆装置定位器,提高了居间服务的售后服务质量。

为提高居间服务的售后服务质量,我方当事人为便于查询租赁车辆的行车轨迹,控制租赁车辆风险,为涉案车辆装置定位系统。且在第一时间发现涉案车辆行驶轨迹异常,发现车辆行驶在外省某地的高速公路上,并立即联系对方当事人,询问当时交车情况,对方当事人称,承租人丙本人和另外一名年轻人一同取车时即和对方当事人言明,租车用途是到南京周边游玩。我方当事人发现涉案车辆的汽车定位器被拆除后,即与承租人丙联系,向涉案车辆最后出现地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天就陪同对方当事人到本市公安机关报案。这说明,我方当事人提供的居间服务是高质量的,是尽到忠诚勤勉义务的。

3、我方当事人作为居间人,不承担车辆转移交付的风险;在对方当事人和丙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我方当事人系居间人,在居间行为过程中已尽到严格审查义务。我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

2)对方当事人与承租人丙达成租赁协议后,是由对方当事人自己将涉案车辆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丙的。在车辆交付前,车辆的风险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车辆交付后,车辆的风险由承租人丙承担。我方当事人作为居间人,从未控制过涉案车辆。因此,我方当事人不承担车辆的交付风险。

   3)因涉案车辆系对方当事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丙,车辆风险由对方当事人转移至承租人丙,我方当事人不承担车辆交付转移风险。

4、我方当事人非本案适格的被告。

对方当事人起诉的案由系侵权责任纠纷。对方当事人与承租人丙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丙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丙系实际侵权人,系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中,我方当事人是居间人,并非侵权人。导致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是丙,我方当事人未实施任何与对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结果有任何因果关系对应的侵权行为。

     5、我方当事人收取承租人丙缴纳的车辆押金及违章押金,是我方当事人与丙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我方当事人收取承租人丙缴纳的车辆押金及违章押金合计C万元。在丙将车辆完好无损且无违章的情况下归还对方当事人后,这些费用,我方当事人是要全额退还给丙的。因此,就目前的法律条件而言,该C万元的所有权是有条件的归丙所有的,所以,我方当事人收取承租人丙缴纳的车辆押金及违章押金,是我方当事人与丙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我方当事人和丙之间的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和对方当事人无关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因此要求我方当事人将此C万元直接支付给自己。

6、我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生效后,向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的行为,不能导致我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我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生效后,向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的行为,因为,我方当事人不是车主,所以,此行为是对方当事人事实上认可并配合办理的,是我方当事人代对方当事人的汽车投保的行为。这只能导致对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与丁保险公司具体依法处理索赔问题,而不能因为我方当事人代对方当事人办理保险,我方当事人就成了保险公司,或者就应该和保险公司共同向对方当事人理赔。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认可我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生效后,向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的行为,那么,我方可和丁保险公司另案处理这个问题。不过,预计对方当事人是不会不认可我方当事人代对方当事人的汽车投保这一行为的,因为不认可,对方当事人连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的资格都会出现问题。

 

   (二)、根据案件事实,如何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1、庭前收集对我方有利证据,积极应诉,参加庭审活动,争取在本诉中依法支持我方的答辩请求。

2、庭审中,我们不应纠结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问题,我方在庭审中可以采取合同是否有效是合同主体之间的问题,与居间人无关的方式处理。我方应坚持,合同是否有效是合同主体之间的问题,是与居间人无关的。我方只需论证,在订立租赁合同过程中,我方系合同居间人,已尽到居间人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过错即可。从而避免对我方不利法律问题的论证,最大化实现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对方当事人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

    【抗辩理由1我方当事人没有尽到居间人的法定义务。

【我们的对策】我方当事人已尽到严格审查的居间义务。这里不再赘述。

 

    【抗辩理由2 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和对方当事人的车辆丢失,有一定关联,因此,我方当事人不能推卸责任。

【我们的对策】 我方当事人是居间人,并非侵权人。导致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是丙,我方当事人未实施任何与对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结果有任何因果关系对应的侵权行为。所以,我方当事人已履行居间服务承诺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和对方当事人的车辆丢失是没有关联的。对方当事人和丙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定位,如何处理,因与我方无关而不发表任何意见。

【抗辩理由3 我方当事人收取承租人丙缴纳的车辆押金及违章押金合计C万元,说明我方当事人对涉案车辆完好回归对方当事人手中,负有保证责任。因此,现在对方当事人车辆丢失,我方当事人不能只收押金,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我们的对策】 我方当事人收取承租人丙缴纳的车辆押金及违章押金合计C万元。在丙将车辆完好无损且无违章的情况下归还对方当事人后,这些费用,我方当事人是要全额退还给丙的。因此,就目前的法律条件而言,该C万元的所有权是有条件的归丙所有的。所以,我方当事人收取承租人丙缴纳的车辆押金及违章押金,是我方当事人与丙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我方当事人和丙之间的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和对方当事人无关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因此要求我方当事人将此C万元直接支付给自己。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