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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办案提纲-道多优秀法律文书

2017/9/1

XXXXX置业有限公司等二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案办案提纲

20XX)道民字第XX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我方当事人:甲

对方当事人一: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对方当事人二:丙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

 

一、案件的由来

 

由单位宣传产生。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我方当事人是丙公司网络平台的注册用户,用户名分别为AB

丙公司网络平台的“风险准备金”一栏内公示以下内容:

当借款人短期或者长期丧失还款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人身出现意外、发生疾病、死亡等情况),或者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发生变化时,投资人(出借者)的出借资金可能无法按时回收。为了帮助客户规避此类风险,在此类逾期情况发生时,丙公司将启用风险准备金机制,第一时间垫付借款人当期借款未归还的金额,确保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安全。自有的风险准备金来源于借款人,根据借贷期限,以借贷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风险准备金机制是指当投资人投资的借款出现逾期时,丙公司将向其垫付当期借款未归还的出借本金和利息(投资人无需向丙公司支付本息保障的费用),从而为投资客户营造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保证投资人的本金安全。

丙公司平台将根据借款人的借贷金额以及借贷期限收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存储到风险准备金账户中,该账户由银行进行托管。如果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丙公司将在逾期发生后从风险准备金账户中抽取资金向投资人垫付当期借款未归还的金额。如果借款人按期还款成功,则该风险准备金退还给借款人。

2015514日,我方当事人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的方式,就丙公司平台显示的针对乙公司的C项目,分别用前述两个用户名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了二份三方《借款协议》。其中以用户名A签订的《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1)协议编码为DD20150514000033,借款金额为70800元;以用户名B签订的《借款协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2)。两合同均约定:

1、我方当事人为借出人,乙公司为借入人,丙公司为居间人及见证人;

2、借款期间:六个月。2015XXXX日(起息日)至2015XXXX日(借款结束日);

3、借款利率:12.9%

4、还款方式:每月还息,到期还本;

5、本协议成立:甲方(我方当事人)按照丙公司平台指定的操作规则选定“借款项目”,并通过在丙公司平台上设定的操作指令,点击“同意提供借款”或“投资”的按钮,丙方(担保人,本协议中未约定担保人)和丁方(丙公司)在本协议上签署,此后本协议成立;

6、本协议生效:甲方(我方当事人)向专用账户存入足额出借资金后,本协议生效;

7、乙方(乙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归还借款的,除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利息外,乙方(乙公司)应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我方当事人)额外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0.15%的罚息,直至清偿为止;

8、乙方(乙公司)还需承担因未按约还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等;

9、如果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如需起诉的,需向丁方(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甲方(我方当事人)不要求、不主张丁方(丙公司)和丙公司平台承担本协议项下甲方的任何资金风险和损失,丁方(丙公司)为撮合本协议起居间的作用,并不是任何一方的担保人,并不起任何担保的作用;

11、甲(我方当事人)乙(乙公司)丙(担保人,本协议中未约定担保人)方在丙公司平台注册时点击确认的注册协议和服务协议,以及丙公司平台展示的与本协议所述事项相关的各项规则,如果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其解释构成关联或影响,但是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借款期间六个月内,对方当事人一直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间六个月期满以后,对方当事人至今未按照协议归还本息。

 以上事实根据下列材料、整理归纳:

1、我方当事人的陈述;

2、我方当事人提供的《借款协议》及还款计划;

3、丙公司网站显示的内容。

 

三 、我方当事人的法律需求想法

 

     我方当事人希望依法要求:1、对方当事人(一)按照约定返还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对方当事人(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1、我方当事人的主张有法律依据: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已经生效并开始履行,乙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剩余还款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借款协议》3.2本协议成立:甲方(我方当事人)按照丙公司平台指定的操作规则选定“借款项目”,并通过在丙公司平台上设定的操作指令,点击“同意提供借款”或“投资”的按钮,丙方(担保人,本协议中未约定担保人)和丁方(丙公司)在本协议上签署,此后本协议成立。

《借款协议》3.4本协议生效:甲方(我方当事人)依据上述第3.3条向专用账户存入足额出借资金后,本协议生效。

我方当事人已在丙公司平台进行确认借款的相关操作,并实际将所借款项足额支付至专用账户,《借款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且依据合同约定,我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借款协议》中对法院管辖进行了约定,我方当事人可向《借款协议》中约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借款协议》第十条争议解决约定: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如果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如需起诉的,需向丁方(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此条款的约定,我方当事人与丙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为丙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我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丙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根据案件事实,如何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1、我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未还本息,并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协议》第8.3条约定:乙方(乙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归还借款的,除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利息外,乙方(乙公司)应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我方当事人)额外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0.15%的罚息,直至清偿为止。

《借款协议》第8.4条约定:除上述约定外,乙方(乙公司)还需承担因未按约还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等。

我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乙公司按照12.9%的利率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并主张自借款期间六个月届满之日至实际还款日每日12.9%×0.15%=0.01935%的罚息。我方当事人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以及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乙公司承担。

2丙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我方当事人可将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丙公司网络平台的“风险准备金”页面公示“当借款人短期或者长期丧失还款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人身出现意外、发生疾病、死亡等情况),或者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发生变化时,投资人(出借者)的出借资金可能无法按时回收。为了帮助客户规避此类风险,在此类逾期情况发生时,丙公司将启用风险准备金机制,第一时间垫付借款人当期借款未归还的金额,确保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安全。自有的风险准备金来源于借款人,根据借贷期限,以借贷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风险准备金机制是指当投资人投资的借款出现逾期时,丙公司将向其垫付当期借款未归还的出借本金和利息(投资人无需向丙公司支付本息保障的费用),从而为投资客户营造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保证投资人的本金安全”。

丙公司已在网络平台承诺当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丙公司将向其垫付当期借款未归还的出借本金和利息,为贷款提供担保,因此我方当事人有权将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三)本案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

    丙公司可能会提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理由:《借款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丙公司仅为借款居间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并且约定“在丙公司平台注册时点击确认的注册协议和服务协议,以及丙公司平台展示的与本协议所述事项相关的各项规则,如果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其解释构成关联或影响,但是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为准”,因此,即使丙公司网络平台上有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承诺,依据约定,丙公司也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我们的对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丙公司在其官网上的担保承诺,丙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协议》是丙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其中免除丙公司担保责任的条款无效。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方当事人及时和承办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六、需要开展的工作

 

与我方当事人沟通进行明确,指导我方当事人进一步完善证据。开庭前和我方当事人充分交换意见,让我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本办案提纲的含义。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与案件承办律师保持走向上的一致。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董馨    

                                               二〇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