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9/1
XXXXXX法院:
XXXXXX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丙、丁、戊犯聚众斗殴罪,向你院提起了公诉。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受害人甲、乙(甲、乙系夫妻关系)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受害人甲、乙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接受指派以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听取了受害人甲、乙的陈述,仔细研究了起诉书,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代理受害人甲、乙向法院表达受害人甲、乙需要提出的几点法律意见。
一、根据本案卷宗、受害人甲、乙的陈述以及起诉书的内容,对本案基本案情的概括。
XXXX年XX月XX日,受害人公司工作人员在XXXXXXXX小区(以下简称:小区)进行业务宣传,由于A等人认为自己承包了该小区的相关业务(该业务系戊个人与小区联系,以丙经营的CC装饰工程公司进行,又由CC装饰工程公司将此业务发包给A具体从事,A在该小区有一经营点),故A不允许他人来此宣传,双方发生纠纷,受害人公司工作人员受伤。
事情发生后,受伤工作人员父母电话联系受害人,认为子女在工作中受伤,至少要有一个说法。故受害人于次日与一亲属及公司几名工作人员(路遇)一同前往事发小区A在该小区的经营点(以下简称:经营点)找该经营点的相关负责人,欲就相关问题同对方进行面谈如何解决。经等待,由于该经营点负责人未出面,故除受害人两人外,随受害人两人来此经营点的其他人均陆续离开。双方未在此经营点发生任何冲突。后受害人两人也离开该经营点。
在前述等待期间,A即联系戊称有人闹事,戊即开始联系其他人到现场。
戊到现场后,曾在东小门附近遇到受害人方一同前往的其他人,询问谁是负责谈事的人。
然后,当受害人甲、乙路过小区东门口时,戊即伙同丁、丙等人,拦截从前述经营点出来的受害人,在证实受害人身份后,立即要求同伙人员动手,并由戊率先将受害人乙打倒。随后,戊、丙、丁等人又将受害人二人拖至东小门北侧,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甲为轻伤一级,乙为轻伤二级。此事实,起诉书中也加以了认定。
二、针对以上案情,受害人甲、乙需要提出的几点法律意见。
(一)被告人丙、丁、戊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是符合故意伤害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被告人丙、丁、戊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法律分析。
(1)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相互殴斗的行为。
本案中,戊在证实受害人身份后,立即要求同伙人员动手,并由戊率先将受害人乙打倒。随后,戊、丙、丁等人又将受害人二人拖至东小门北侧,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不存在受害人也纠集众人,结伙与本案被告人相互殴斗之情节。
(2)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这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本案中,双方系因业务产生纠纷,戊在证实受害人身份后,立即要求同伙人员动手,并由戊率先将受害人乙打倒。随后,戊、丙、丁等人又将受害人二人拖至东小门北侧,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因此,本案被告人在犯罪的主观要件方面,显然是以受害人为特定对象的,而不是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破坏社会秩序。
因此,被告人丙、丁、戊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被告人丙、丁、戊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法律分析。
(1)故意伤害犯罪的客观要件
故意伤害犯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不是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国家法纪和破坏社会秩序等其他犯罪行为。
本案中,戊在证实受害人身份后,立即要求同伙人员动手,并由戊率先将受害人乙打倒。随后,戊、丙、丁等人又将受害人二人拖至东小门北侧,进行殴打,至二人受伤,因此,本案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行为人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并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戊在证实受害人身份后,立即要求同伙人员动手,并由戊率先将受害人乙打倒。随后,戊、丙、丁等人又将受害人二人拖至东小门北侧,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而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系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希望或放任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结果的发生。
因此,被告人丙、丁、戊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起诉书未能准确认定本案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其他涉嫌犯罪的人员未提出犯罪指控。
1、起诉书未能准确认定被告人戊在本案中主犯的犯罪地位
法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本案中,戊在证实受害人身份后,立即要求同伙人员动手,并由戊率先将受害人乙打倒。随后,戊、丙、丁等人又将受害人二人拖至东小门北侧,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这充分说明了戊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主要作用。但是,起诉书未能准确认定被告人戊在本案中主犯的犯罪地位,而是将其列为第三被告,对其也没有采取羁押措施,这显然是法律适用不当。对此,我们提请法院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2、起诉书对故意伤害受害人的其他犯罪人员,未依法提出指控。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丙、丁、戊等人拦住受害人,强行将二人拖至东小门北侧,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由此可见,参与本次犯罪活动的,除丙、丁、戊以外,尚有其他涉嫌犯罪的人员,但是,起诉书对故意伤害受害人的其他犯罪人员,未依法提出指控。对此,我们也提请法院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三,被告人归案后,不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是其不认罪悔罪的表现,受害人在此明确表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等均无自首、立功等情节,且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明知其行为造成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至今未能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不能获得受害人的谅解。由此可见,被告人归案后,是以不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为表现形式,毫无认罪悔罪的表现。因此,受害人在此明确表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并依法将严惩本案被告人,依法追究其他漏网的犯罪分子的维权工作坚持到底。
另,受害人并不放弃要求本案被告人以及其他伤害受害人身体健康有关人员赔偿之合法权益。
以上几点法律意见,请法院慎重考虑并对待,受害人恳请法院依法打击犯罪,依法处理本案。
此致
XXXXXX法院
受害人代理人 :李丹丹
二〇XX年XX月XX日
抄送:XXXXXX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