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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案-道多典型案例

2017/8/17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精确认知法律、找准工作方向,明确工作目标,推敲工作方式,举重若轻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接到法院传票以及其他应诉材料,原告乙在起诉状中称,丁公司(总承包方)中标某公寓及地下室工程后,将其中桩基项目中的部分项目分包给丙施工。丙为完成施工,雇佣了包括乙在内的工人进入现场施工,乙负责工程现场指挥管理工作。一个月后的某一天,因丙租用甲的汽车吊机在现场吊机脱钩,起吊中的管道脱落,砸到正在现场工作的乙。乙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甲、丙、丁除垫付了医疗费以外,对乙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均不愿意赔偿。乙要求甲、丙、丁赔偿损失。

甲认为,汽车吊机脱钩致乙受伤,自己可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是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甲具体处理本案,并提出需要我们的律师重点帮助甲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1、自己可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责任比例应该是多少。

2、该汽车吊机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吊装保险,自己在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后,能否获得理赔。

3、本次事故发生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保险公司能否直接参与诉讼,直接向乙支付甲应该给付的赔偿款。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重点提出需要我们的律师重点帮助甲解决的三个方面问题,归根结底,就是甲如何依法减轻赔偿责任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从二个方面理解:1、甲应该依法承担的比例问题,是依法减轻甲赔偿责任的核心。2、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后,能否获得理赔以及保险公司能否直接参与诉讼,直接向乙支付甲应该给付的赔偿款的问题,是在甲承担相应责任基础上,通过保险理赔,填平甲支付赔偿款的方式。但是,因为本案是乙提起的健康权纠纷,因此,甲能否因本次发生在工地、事发地点为施工现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甚至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参与诉讼,直接向乙支付甲应该给付的赔偿款,这是个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且主流观点是持否定态度,对甲不利的。因此,我们的工作方式,不应该以通过保险理赔,填平甲支付赔偿款为重点,而是应该以依法减轻甲赔偿责任的核心,合理探讨,争取实现通过保险理赔,填平甲支付赔偿款。

另外,从甲把自己重点关心的问题,概况为前述三个问题,说明甲本人虽然非法律专业人士,但是,甲还是有一定的法律思维理念的。但是,正是因为甲本人非法律专业人士,因此,甲根据自己对法律认知的水平,把依法减轻甲赔偿责任的核心,概括为前述三个问题,这是有很大局限性的。所以,我们的律师,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应该比甲更全面的理解法律、更准确的运用法律,方显执业律师的法律人之风采。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首先,我们应该开诚布公的向法院表示,甲愿意对汽车吊机脱钩致乙受伤承担部分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可以争取良好的诉讼氛围的。其次,我们可以向法院提出,甲的吊机出租给丙以后,吊机的实际控制权即转移到丙,甲即失去对吊机的控制权。因此,对吊机有实际控制权的丙,在实际控制吊机的过程中,毫无疑问对吊机的安全操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样,本案的法律关系就得到了延伸和澄清,甲、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应该是甲需要对自己出租给丙的吊机,在品质尤其是安全性能方面,承担合同义务,而不是对丙在实际控制吊机的过程中的使用安全承担责任。第三,丁公司将桩基项目中的部分项目分包给丙,依法会涉及到丙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问题。如果丙没有施工资质,那么,丁公司应当对丙组织人员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人员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朱跃东律师的分析意见,让甲理解到了执业律师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和对法律只是有一些大概认识的非法律专业人士思维方式的不同。甲体会到,处理法律问题,是需要专业法律知识,而不是靠自己聪明就能解决问题的。甲完全认同朱跃东律师的分析意见。

诉讼过程中,本案的主审法官完全同意朱跃东律师的分析意见,主动向乙释明:

1、如果甲出租给丙的吊机,在品质尤其是安全性能方面,是符合合同约定,且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那么,甲即对丙承担了无瑕疵的合同义务。

2、丙在实际控制吊机的过程中,应该对吊机使用安全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乙坚持要求甲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那么,甲出租给丙的吊机,在品质尤其是安全性能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且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问题,就很可能成为乙和甲争议的焦点。虽然这个方面的举证责任,法院依法不会分配给乙承担,但是,简单的分配给甲,也是很困难的,必要时很可能还涉及到吊机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因此,如果乙坚持要求甲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乙虽然没有对吊机在品质尤其是安全性能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且不存在质量缺陷问题的举证义务,但是,乙有综合判断吊机在品质尤其是安全性能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且不存在质量缺陷问题的自我内心评估权利。也就是说,乙有权坚持要求甲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但是,乙也有权利而不是义务去分析,坚持要求甲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可能必须面对的审判周期和维权成本,尤其是出于法律程序的需要,在时间方面的成本。

3、由于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丙没有施工资质,那么,丁公司应当对丙组织人员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人员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乙把自己获得法定赔偿内容的落实工作,主要放在首先向丙索赔,然后落实丁公司是否应当对丙组织人员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人员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个方面,而要求甲在丙甚至包括丁公司在他们应该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以外,对乙进行相应的补偿,这样,应该是乙最大化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

乙的代理律师分析了本案主审法官的建议,调整了自己的工作方向。查明,丙确实没有施工资质,丁公司应当对丙组织人员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人员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后变更了乙的诉讼请求。

由于朱跃东律师依法分析了具体处理本案的正确法律依据,理顺了本案的法律关系,选择了正确的办案方向,因此,本案的庭审过程中,看似朱跃东律师并不张扬,但却取得了极好的诉讼效果。甲在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后,乙、丙、丁之间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唇枪舌剑,而甲则虽然看似置庭审活动之事外,但是,意见却很轻松的得到了法院的采信。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甲在本案中对乙承担与赔偿责任有明显区别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