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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案-道多典型案例

2017/8/1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找准工作方向,据理力争,通过二审改判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进入公司工作10年后从事销售工作。后经公司安排进入公司的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3后,公司根据其与集团公司的相关协议,经及其他销售人员认可同意,制定《分公司分配管理规定》,并下发执行。在该规定的激励下,当年与将近20名客户签署买卖合同,货款全部进入公司和分公司账号。累计为公司和分公司创造了将近NNN万元的销售利润,按照前述管理规定,扣除各项开支费用、税费等,甲应该公司和分公司获得YYY元的提劳动报酬。

一年后,甲退休,甲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一份,乙公司承诺在甲离开销售岗位后,补偿甲慰问费ZZ万元。甲提出,自己应该公司和分公司获得前述YYY元劳动报酬,乙公司尚未支付。乙公司表示此YYY不能支付。双方各执己见。甲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协议中,乙公司承诺在甲离开销售岗位后,补偿甲慰问费ZZ万元之内容,属兜底性协议。根据此协议,甲与乙公司之间的劳资结算结果已经明确。根据此已经明确的劳资结算结果,乙公司无需再向甲支付前述YYY元劳动报酬,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甲不服一审判决,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提出上诉。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甲与乙公司签订的乙公司承诺在甲离开销售岗位后,补偿甲慰问费ZZ万元的协议属兜底性协议,属认定事实错误;基于错误认定的事实,一审判决认为甲与乙公司之间的劳资结算结果已经明确。根据此已经明确的劳资结算结果,乙公司无需再向甲支付前述YYY元劳动报酬,自然也就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否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具体处理好本案二审工作的重点。

具体承办本案的邓超律师进一步认为,甲退休时,甲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在内容上仅仅涉及到乙公司承诺在甲离开销售岗位后,乙公司补偿甲慰问费ZZ万元这个内容,并未涉及根据《分公司分配管理规定》而产生的前述YYY元劳动报酬这个问题,一审判决将协议以外的内容,和协议内容强行牵扯到一起,不仅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是不符合法律事实的。同时,这样的牵强附会,还反映出了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问题方面,违背了法律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应该以有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为基础,而不是根据法院、法官的主观臆断。具体到本案中,甲退休时,甲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在内容上仅仅涉及到乙公司承诺在甲离开销售岗位后,乙公司补偿甲慰问费ZZ万元这个内容,这是为协议这一可归入民事诉讼证据类书证形式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根据此书证,完全不能证明除乙公司补偿甲慰问费ZZ万元这个内容以外,该协议还涉及到了其他内容。因此,在该协议不涉及到其他内容,本案中具体表现为YYY元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乙公司补偿甲慰问费ZZ万元这个内容含有YYY元劳动报酬,是完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的,是违背事实需要证据证明这一法律原则的。因此,我们应该把这个问题作为具体处理好本案二审工作的特别重点对待。

至于一审判决认为甲与乙公司之间的劳资结算结果已经明确。据此已经明确的劳资结算结果,乙公司无需再向甲支付前述YYY元劳动报酬这个问题,只要二审法院能够依法认定一审判决关于甲退休时甲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属兜底性协议这一结论是错误的,就是个自然随一审判决被认定为认定事实错误而随之即可认定为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了。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邓超律师认为,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如果我们紧紧扣住事实需要证据证明的法律原则,是可以改变一审判决之判决内容的。事实需要证据证明的法律原则,我们律师在二审过程中,必须据理力争。

本案二审过程中,虽然乙公司以一审判决的内容为底气,坚持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协议中,乙公司承诺在甲离开销售岗位后,补偿甲慰问费ZZ万元之内容,属兜底性协议。根据此协议,甲与乙公司之间的劳资结算结果已经明确。根据此已经明确的劳资结算结果,乙公司无需再向甲支付前述YYY元劳动报酬的观点,但是,乙公司怎么也无法解释根据该协议在内容上仅仅涉及到乙公司承诺在甲离开销售岗位后,乙公司补偿甲慰问费ZZ万元这一内容的情况下,为什么能涉及到前述YYY元劳动报酬内容的这个关键问题。

二审主审法官充分听取了甲和乙公司的意见后,要求乙公司就协议在内容上仅仅涉及到乙公司承诺在甲离开销售岗位后,乙公司补偿甲慰问费ZZ万元这一内容的情况下,为什么能涉及到前述YYY元劳动报酬内容的这个问题,进行解释。

    【案件处理结果】 经本案二审主审法官主持调解,乙公司和甲重新就前述YYY元劳动报酬进行了核算,乙公司向甲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