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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纠纷案-道多典型案例

2017/8/15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馨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寸土不让、寸土必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接乙公司的装饰工程,工程价款为N元。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将上述合同承接的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工程价款为M元。

施工过程中,因丙公司施工行为未能按计划实施,为防止最终工程出现逾期,甲公司出工买料参与了丙公司的施工,最终确保了乙公司装饰工程顺利的如期完工。

因丙公司未将工程验收结算资料交付给甲公司,导致甲公司无法与乙公司进行结算,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也未向丙公司付款。丙公司以甲、乙两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自己无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两公司按照N元的工程总价款支付丙公司未结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甲公司向我们咨询,应该如何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首先,根据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丙公司所应获得的工程款为M元而不是N元,这是一个不需要太高智商就应该能明白的问题。其次,甲公司未向丙公司支付工程款,这是事实,但是,甲公司未向其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丙公司自己未将工程验收结算资料交付给甲公司,导致甲公司无法与乙公司进行结算,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付款。这一原因与丙公司未能拿到工程款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正常人可以得出正常归责结论的。第三,施工过程中,因丙公司施工未能按计划实施,为防止最终工程出现逾期,甲公司出工买料参与了丙公司的施工,最终确保了乙公司装饰工程顺利的如期完工。这一事实,固然可以消极的理解为,如果甲公司不对丙公司提供这样的帮助,最终装饰工程不能顺利的如期完工,甲公司是要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如果该装饰工程不能顺利的如期完工,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后,甲公司按照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依法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最终的违约责任承担者将是丙公司。所以,甲公司出工买料参与了丙公司的施工,最终确保了乙公司装饰工程顺利的如期完工,对丙公司来说,无疑是一种救助或帮助行为。而丙公司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对此只字未提。因此,这三个令人感到费解的原因,我们是不能简单的用丙公司不明事理、不近人情去看待和对待的。结合丙公司在诉状中以甲、乙两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自己无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两公司按照N元的工程总价款支付丙公司未结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丙公司是在对自己的过错毫无认识的情况下,试图以“农民工工资”这样一个敏感话题,采取恶人先告状、恶意陷甲公司于不义的方式,达到浑水摸鱼,自己既可以获得工程款,又可以抵赖甲公司出工买料参与施工这部分工程款应当在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之目的具体表现。同时,利用“农民工工资”这样一个敏感话题将乙公司拖入诉讼,还有想利用乙公司被无端拖入诉讼这样一个方式,让乙公司作为建设方向甲公司施压这样一层含义。因此,丙公司的这种诉讼动机是非良性的。甲公司应该积极应诉,正本清源,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完全同意我们对本案案情的基本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应诉。

具体承办本案的董馨律师在认真分析了本案的基本案情以后,董馨律师认为,针对丙公司的非良性诉讼动机,如果我们仅仅从:1N元的工程价款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约定的,与丙公司无关;2、丙公司不能得到工程款,原因是丙公司自己未将工程验收结算资料交付给甲公司,导致甲公司无法与乙公司进行结算,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付款造成的;3、甲公司出工买料参与了丙公司的施工,最终确保了乙公司装饰工程顺利的如期完工,这部分工程款应当在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这三个方面应诉,那是不能达到正本清源,最大限度依法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对丙公司的这种非良性诉讼,我们应该给予坚决的反击。

因此,董馨律师向法院提出:

第一,丙公司只能根据其与甲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M元。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按照N元的工程总价款进行结算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应依法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按照合同约定,丙公司应当在工程结束后提供工程验收结算资料,甲公司曾多次要求丙公司提供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整个工程资料、人员工资等结算材料,但丙公司都无法按照标准正常提供,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基于丙公司的违约行为,甲公司无法向丙公司支付工程款,是不可以归责于甲公司的,丙公司不仅不能要求甲公司、乙公司承担未结工程款的逾期利息,反过来,丙公司应该因为自己违约,赔偿甲公司不能及时与乙公司结算工程款,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施工过程中,因丙公司施工行为未能按计划实施,为防止最终工程出现逾期,甲公司出工买料参与了丙公司的施工,最终确保了乙公司装饰工程顺利的如期完工。此事实应该认定为丙公司接受甲公司帮助的行为。甲公司因此支出的人力及材料费用,应该在甲公司对丙公司未结清的工程款中扣除。如果丙公司拒绝承担这些费用,丙公司应该从其拒绝之日起,向甲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本案的主审法官,完全认同了董馨律师的上述观点,严肃的对丙公司指出了本案可能出现的诉讼走向。面对不利的诉讼局面,丙公司提出要对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进行整体审计。董馨律师清醒的认识到,这是丙公司试图不当利用法律程序,搅乱是非的伎俩。为此,董馨律师从以下二个方面开展了自己的工作。

一、向法庭提出,在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清晰,文意明白,该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项目没有增减。该装饰装修工程已经乙公司验收认可的情况下,甲、丙二公司的结算依据是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需要对该装修饰装工程造价进行整体审计的问题,要求法院驳回丙公司要求对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进行整体审计的申请。

二、通过法庭答复丙公司,如果丙公司坚持对这部分装饰装修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甲公司可以同意。但是,需要提醒丙公司注意的是:第一,丙公司接受甲公司帮助的行为,丙公司作为专业的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应该是会有正确的价值评估的。第二,如果丙公司作为专业的装饰装修工程公司,不能对装饰装修工程有正确的价值评估而坚持对这部分装饰装修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那么,丙公司需要明白,审计行为导致的不仅仅是诉讼周期会延长的问题,更是对法庭审判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是涉及一定成本的。且成本不仅仅是审计费用问题,还包括丙公司应该向甲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也会相应增加等问题。因此,建议丙公司认真考虑自己提出这一申请的法律后果及效果。

面对董馨律师“寸土不让、寸土必争”的严肃应诉行为,丙公司开始从诉讼结果和效果二个方面,认真考虑本案的诉讼走向问题。丙公司向法庭表示,愿意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方达成一致意见,丙公司对工程结算资料的提交义务,丙公司应该承担的甲公司对其提供帮助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方关于该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结算的问题,通盘得到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