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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纠纷案 办案提纲-道多优秀法律文书

2017/8/11

XX与X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纠纷案
办案提纲
 

           20XX)年度道民字 XXXX号

 

      由:劳动关系纠纷

委托人:甲(以下简称:原告或我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对方当事人)

   一、案件的由来

 

委托人甲与我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我们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处理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有关劳动关系纠纷等相关事宜。

为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特制定办案提纲如下,供办案律师参考。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据我方当事人陈述:

    2014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出租汽车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出租车承包经营关系,承包期限为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承包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约定,原告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证押金A万元和B万元诚信金。

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押金A万元,被告出具收条一张。

同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在招商银行存入三方协议(原告、被告、银行三方约定,原告存入,只有被告可以取出)存款B万元,作为诚信金。

     2014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安排原告在出租车岗位从事驾驶员工作,工作内容为出租车运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16日期至2018年12月23日止。

    2015年5月1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拒绝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接受原告归还的出租车。

    2016年2月1日,原告向派出所报警,在民警的见证下,原告将出租车归还给被告。

    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返还保证押金A万元以及配合原告取出三方协议存款B万元诚信金,被告持拒绝态度。

 

三、我方当事人的法律要求

 

      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2014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的保证押金A万元。

      2、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取出2014年3月21日原告根据三方协议存入招商银行的诚信金存款B万元。

 

 、办案思路

 

     (一)根据案件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车辆承包经营关系,所以,我方当事人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1、2014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出租汽车承包合同》,5日后,即2014年3月26日,原、被告又签订了《南京市劳动合同书》。这说明,2015年5月11日,原、被告以签订《南京市劳动合同书》为法律形式,否定了原、被告之间2014年3月21日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

因此,在2014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南京市劳动合同书》至2014年3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承包关系。这是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的。

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承包关系 ,说明,由于2014年3月26日,原、被告以签订《南京市劳动合同书》为法律形式,否定了原、被告之间2014年3月21日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所以,原、被告之间2014年3月21日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归于无效。

    2、以《出租汽车承包合同》为基础,原告向被告交付保证押金A万元;根据三方协议存入招商银行诚信金存款B万元,后原、被告以签订《南京市劳动合同书》为法律形式,否定了原、被告之间2014年3月21日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原、被告之间2014年3月21日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归于无效。所以,被告再占有原告向被告交付的保证押金A万元;限制原告取出原告存入招商银行的诚信金存款B万元,是没有法律与合同依据的。

     3、在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被告占有原告向被告交付的保证押金A万元,限制原告取出原告存入招商银行的诚信金存款B万元,是违法的。

 

   (二)本案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  

    被告抗辩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出租汽车承包合同》是《南京市劳动合同书》的补充,双方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依然有效,有权依据该合同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抗辩思路:即使被告认为《出租车汽车承包合同》是《南京市劳动合同书》的补充,被告也无权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更无权拒不退还保证押金。

1、原、被告之间2014年3月21日签订《出租汽车承包合同》,2014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南京市劳动合同书》,从时间顺序上来说,前合同为后合同的补充,这是不正常也不合法的。

2、由于2014年3月26日,原、被告以签订《南京市劳动合同书》为法律形式,否定了原、被告之间2014年3月21日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所以,原、被告之间2014年3月21日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归于无效,是合法的。

   3、无论《出租车汽车承包合同》是不是《南京市劳动合同书》的补充,因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被告占有原告向被告交付的保证押金A万元,限制原告取出原告存入招商银行的诚信金存款B万元,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都是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三)根据案件事实,如何最大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原告存入招商银行的诚信金存款B万元是根据三方协议存入的,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取出这B万元,可能会因为涉及到案外人招商银行而被法院认为与保证金A万元不属于同一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这样,法院很可能会要求原告另案起诉。如果原告另案起诉,虽然结果上原告的诉求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但是,会增加原告的诉累。

所以,本案中,是否应该把案外人招商银行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来处理上述问题,可由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在拟制起诉状时认真酌定。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如果出现法院认为与保证押金A万元不属于同一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要求原告另案起诉的问题,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需要做好和法院的沟通工作,尽量减少原告的诉累。如果通过沟通,法院坚持要求原告另案起诉,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需向原告做好解释工作。

 3、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方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六、需要开展的工作

 

 和我方当事人开庭前充分交换意见,让我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本办案提纲的含义,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与我们的办案律师保持走向上的一致。切忌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对方胡搅蛮缠什么,我们就针锋相对的回应什么,最后言多必失,混乱了我们预定的诉讼方向。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邓超   

                                             XXX年XX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