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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纠纷案 办案提纲(二审)-道多优秀法律文书

2017/8/11

物权确认纠纷案

办案提纲(二审)

           20XX)年度道民字第XXXX

    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委托人(我方当事人):甲

对方当事人:

第三人(原审被告):丙等三人

 

一、案件的由来

 

委托人甲(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与我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我们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处理其与乙(以下简称:对方当事人)物权确认纠纷二审相关事宜。

为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特制定办案提纲如下。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本市XX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房屋)产权归我方当事人甲所有。对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三 、我方当事人的法律希望

 

 依法驳回对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案件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我方当事人要求依法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1、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丙等三人同意将其继承的房产份额转让给我方当事人”,有事实依据。

1)第三人丙等三人将他们各自继承的NN平方米房屋,转让给我方当事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我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第三人丙等三人向我方当事人出具的《房产转让书》载明:“现有父母房产,因二老先后去逝,五子女每人都享有房产NN平方米的继承权。如遇房屋改造拆迁,本人愿意把NN平方米的继承权转让给二哥甲,特此立据为证。”

该转让书不仅有第三人丙等三人的签字,而且加盖了甲乙丙三方父母生前所在单位的印章,这说明该《房产转让书》载明的内容,是第三人丙等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的一审过程中,庭审时,第三人丙等三人对此事实认可。

2)对方当事人将自己继承的NN平方米房屋,转让给我方当事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我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对方当事人乙向我方当事人出具的《房产转让声明》,载明:“父XXX、母XXX先后逝世。其女乙分得NN平方米房产权,现转让给哥哥甲、嫂子XXX、侄儿XXX,有关房产事宜交由甲处理”。

该声明不仅有乙的签字,还加盖了对方当事人乙所在单位的印章,应该可以认定是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一审过程中,庭审时,对方当事人称该声明上“乙”的名字是乙配偶代签的,但是在该声明到达我方当事人手中的问题上,对方当事人先声称是由其本人交给我方当事人的,但随即又否认该声明是其本人交给我方当事人。该事实在本案一审的庭审笔录及一审判决书中均有记载。

我们认为,对方当事人在本案一审的庭审过程中,陈述前后矛盾。结合该声明加盖了对方当事人单位的印章,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单位的印章肯定是对方当事人本人和自己单位交涉以后,由其单位加盖。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持该声明和自己单位交涉,即使对方当事人的配偶拿这份声明到对方当事人单位去,对方当事人单位是不会在声明上盖印章的,或者说对方当事人单位是不可能连该声明都不给对方当事人看一下就盖章的。由此可见,不论对方当事人“乙”的名字是乙配偶代签的,还是对方当事人乙本人签字的,对方当事人对声明的内容是知道和认可的,这是完全可以认定的。

联系该声明原件在我方当事人手中这一事实,认定对方当事人对该声明的内容是知晓的、认可的,且该声明是我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取的,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这样,对方当事人将自己继承的NN平方米房屋,转让给我方当事人的事实,应该就是有证据可以证明的了。

3)把第三人丙等三人出具的《房产转让书》、对方当事人乙向我方当事人出具的《房产转让声明》,与《房产转让书》、《房产转让声明》为我方当事人持有后,我方当事人在涉案房屋中居住长达18年,乙、丙等人从未对该房屋产权提出过权利主张的客观事实结合起来,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丙等三人同意将其继承的房产份额转让给我方当事人”,应该是属于有事实和证据依据的。

2、对方当事人辩称的,前述转让行为系不动产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观点,不能适用于本案。

我们承认,虽然我方当事人在涉案房屋中居住长达18年之久,但是房屋产权一直没有变更登记到我方当事人名下,仍登记在我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父母名下。从这个角度理解,似乎该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在登记手续上还没有归我方当事人所有。但是,由于房屋已经拆迁,我方当事人已经根据第三人丙等三人出具的《房产转让书》、对方当事人乙向我方当事人出具的《房产转让声明》,结合自己的继承份额,与拆迁人达成一致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取得了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因此,第三人丙等三人出具的《房产转让书》、对方当事人乙向我方当事人出具的《房产转让声明》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已经从不动产转变为钱款。

但是,不动产转变为钱款是由于涉案房屋被拆迁导致的,所以,钱款(动产)是和房屋(不动产)之间的关系时非常明确的。即钱款的基础是房屋,只有确定看了房屋的归属,才能认定钱款的归属。在第三人丙等三人出具的《房产转让书》、对方当事人乙向我方当事人出具的《房产转让声明》导致房屋产权归我方当事人是所有的情况下,钱款归我方当事人所有,正确的理解是因为房屋归我方当事人所有,所以钱款才归我方当事人所有,而不是钱款归我方当事人所有是由于对方当事人向我方当事人赠与钱款所致。因此,对方当事人的辩称,是不符合客观事实顺序的狡辩。

这一点,务必请具体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作为对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给予认真的对待。还有,我方当事人使用房屋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具体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也要对此有个清醒的认识,即我方当事人使用房屋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是我方当事人依法获得房屋的物权,再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后依法支配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此行为是不能和原房屋混淆在一起。

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判决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从不动产演变为钱款以后,钱款归属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在对方当事人的抗辩理由不足以证明《房产转让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我方当事人基于《房产转让声明》,依法获得房屋的物权,再获得拆迁补偿款合法。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方面是完全正确的。

4、对方当事人要求我方当事人给予补偿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我方当事人作为一审原告,诉讼请求为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一审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未提起反诉请求,要求我方当事人给予补偿。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方当事人要求我方当事人给予补偿的请求,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

2)对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是认可我方当事人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的。所以,本案二审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在自己的上诉请求以外,又提出的要求我方当事人给予补偿的上诉请求,超出了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

 

(二)、根据案件事实,如何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积极的参加二审诉讼活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对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三)、本案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

 已在“根据案件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中有所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方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六、需要开展的工作

积极的参加二审诉讼活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对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迎春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