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8/10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简单案件不简单办理,全面构思依法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方法,预见办案环节并完善、处理好办案环节,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系德国公民,甲与乙在德国留学期间相识,次年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乙结束德国学业回国,甲与乙联系中断。
第二年10月,乙因工作原因到德国与甲短暂见面后回国。三年后,乙再次到德国某大学进修,甲、乙双方继续交往并恢复恋爱关系。
又三年后,乙进修结束后回国。同年10月,乙进入某法学所读取博士后。其间甲在德国工作、生活,每半年至中国与乙见一次面,次年,甲、乙双方在中国某市登记结婚。
二年以后,甲、乙双方生一子丙。此后,甲、乙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为了挽回与乙的感情,甲辞去原有工作,到本市与乙及儿子一起生活。但是,共同的生活,并没有弥补双方的感情裂痕,双方继续发生多次争吵,致使双方感情渐渐淡化。
四年后,乙要求与甲分居,甲搬到单位宿舍居住,次年,甲认为自己和乙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在回到德国前,委托我们的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甲与乙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甲与乙离婚后,甲已经回到德国,并在六个月以后,再次委托我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过,甲担心此时自己是德国国籍且目前居住在德国,能否在国内对乙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能在国内对乙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判决该离婚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1、虽然甲是德国国籍且目前居住在德国,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乙的户籍地以及实际居住地均在本市,故本市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2、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法院管辖、审判的离婚案件,法院可以对当事人双方在中国境内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国法律进行分割处理。3、甲、乙双方婚生子丙,户籍地以及实际居住地均在本市,因此,从丙的年龄以及长期在国内随乙生活的生活习惯方面考虑,如果乙坚持自己对儿子的抚养权,法院判决丙由乙抚养的可能性较大。4、在法院判决丙由乙抚养的情况下,甲应该如何承担对儿子的抚养义务的问题,法院一般会按照和丙条件相似的条件进行处理。但是,法院在对这个问题进行判决时,是不会不考虑甲给付孩子抚养费这个问题以后如何才能得到执行这个问题的。
所以,纵观本案,虽然甲、乙双方婚前有较长时间的往来,但是,近年来,甲、乙双方不断发生矛盾,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在甲的国籍问题,依法不再成为甲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之障碍的情况下,在法院原则上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审判本案的情况下,本案就是一起相对简单的离婚诉讼。
根据上述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虽然本案在本质上是相对简单的离婚诉讼案件,但是,如果追求最佳工作效果,那就需要思考和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甲、乙双方婚前有较长时间的往来,这是一个可以辩证看待的问题。从消极方面理解,时间跨度如此漫长的婚前往来,可以认定为甲、乙双方之间的关系,在婚前就时好时坏,甲、乙双方婚前基础不是很好。但是,这一情况也可以有另外一种理解,这就是,甲、乙双方之间经过时间跨度如此漫长的婚前往来,然后结婚,说明甲、乙双方是在婚前经过充分磨合,是在彼此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结婚的。这样得出来的结论就是甲、乙双方婚前基础较好。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婚前基础,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走向,不起决定作用,但是,参考作用还是很明显的。甲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很可能法院更多就是从这个角度考虑问题的。因此,甲要实现离婚之目的,让法院认定甲、乙双方之间的关系,在婚前就时好时坏,甲、乙双方婚前基础不是很好,是很有实战意义的。
第二,近年来,甲、乙双方不断发生矛盾,长期分居,甲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甲、乙继续分居,互不往来,依法可以认定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甲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会支持甲的离婚诉求的。
第三,儿子抚养问题,从丙的年龄以及长期在国内随乙生活的生活习惯方面考虑,如果乙坚持自己对儿子的抚养权,法院判决丙由乙抚养的可能性较大。这个不会成为甲依法实现离婚诉求的障碍,但是,甲应该如何承担对儿子的抚养义务的问题,在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上,法院一般会按照和丙条件相似的条件进行处理,但是,抚养费如何能够确保执行,这不仅会是法院在判决时必然会考虑的问题,也很可能是乙会特别关注的问题。
第四,甲第一次诉讼离婚时,根据近年来,甲、乙双方不断发生矛盾,长期分居这样一个客观事实,按照乙的文化程度、个人修养和品位,乙对夫妻关系的走向,应该是不缺乏理性判断的。但是,乙为什么会在甲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向法院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且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毫无主动与甲改善夫妻关系的言行,显然,乙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在对婚姻关系的走向进行思考、定夺的同时,还有其他的考虑。
朱跃东律师认为,挖掘和处理好乙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在对婚姻关系的走向进行思考、定夺的同时,还存在的其他考虑,包括如何能够确保儿子抚养费执行问题的考虑,这些对甲实现离婚诉求来说,应该是很重要的。
甲完全同意朱跃东律师的前述分析意见,告知朱跃东律师,乙在甲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向法院表示不同意离婚,根本原因是乙觉得心理不平衡,是要用婚姻关系拖住甲。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这不是主要问题。自己应该尊重儿子丙的年龄以及长期在国内随乙生活的生活习惯,至于抚养费问题,自己是绝不会出现不执行法院判决这种情况的。
在与甲充分交换意见以后,朱跃东律师指导甲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国使领馆认证的离婚书面意见书以及甲对朱跃东律师授权的委托书,代理甲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诉讼过程中,乙继续坚持不同意离婚。对此,朱跃东律师一方面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提出,近年来,甲、乙双方不断发生矛盾,长期分居,甲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甲、乙继续分居,互不往来,依法可以认定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一方面请求本案主审法官,创造一次自己和乙个别交换意见的机会。
在本案主审法官创造的朱跃东律师和乙个别交换意见的机会出现以后,朱跃东律师诚恳的希望乙能够从内心说出自己不同意离婚的理由,希望乙理性的认识自己和甲的婚姻关系的走向,以及本次诉讼的结果,在理性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
通过沟通,乙说出了心里话,乙提出,自己在甲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向法院表示不同意离婚,根本原因是自己觉得心理不平衡,就是要用婚姻关系拖住甲。其次,离婚后,自己肯定是要获得儿子抚养权的,所以,乙担心自己一旦松口同意离婚,儿子的抚养权会成为甲、乙双方的新争议焦点。同时,甲应该承担的孩子抚养费,乙希望在执行上需要有一定的保障。
针对乙真实思想,朱跃东律师和乙沟通:第一,拖是处理不好婚姻问题的。第二,拖也未必能一直得到法律的支持。第三,乙坚持主张儿子抚养权的问题,甲是会尊重儿子丙的年龄以及长期在国内随乙生活的生活习惯,同意离婚后儿子丙由乙抚养。至于抚养费问题,朱跃东律师希望乙能够理清这样二个法律关系,第一,夫妻关系能否维系,这是和夫妻感情有关的,是事关婚姻当事人双方是不是幸福的、和谐的夫妻关系,一方在拖住另一方的同时,其实也是在拖自己。第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首先是婚姻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是父母子女彼此之间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可能会因父母的法律意识、道德修养而自愿履行,甚至履行的很完美。其次,既然是婚姻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那么,法院是要依法强制执行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方法有很多种,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甲不履行,法院就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扣押财产等方式,依法敦促和强制甲履行抚养儿子丙的义务。
朱跃东律师的解释,解开了乙的心结,乙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希望甲能够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对此,朱跃东律师向乙进一步解释,如果甲愿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律是不禁止的。但是,如果甲不愿意,法律是不能强制甲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且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虽然对于乙来说,可能是出于一定的考虑,是有合理性的。但是,这样做,也可能会在离婚后淡化甲和孩子,孩子和甲之间的父子情感。而且,纵观本案,甲、乙之间的夫妻矛盾,并未严重影响到甲和儿子丙的父子感情,所以,朱跃东律师建议乙考虑修正自己的意见,争取在离婚后,以甲支付孩子抚养费为途径之一,保持甲和孩子,孩子和甲之间的父子情感,这样,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应该是比较有利的。
乙接受了朱跃东律师的建议。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双方协议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儿子丙的抚养问题全面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