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8/10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靠丰富的执业经验保证辩护工作的正确方向,依法使涉嫌犯罪当事人被羁押后又重获自由。
【基本案情】 甲称,其岳父乙系房地产公司业务员,因经常乘坐高铁出差,结识了高铁乘务员丙。三天前,因丙向公安机关报警,称乙对其实施强奸行为,乙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犯罪为由刑事拘留。甲委托我们的律师为其岳父乙提供法律帮助。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强奸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但是,公民是否犯罪,需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是,依法根据事实和法律,保障无罪的公民不受刑事法追究;保障公民除与其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以外,不承担其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律师办理好刑事案件,首先要搞清楚案件事实,其次是要对案件如何处理,提出正确的法律意见。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在依法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以后,乙向周晓菲律师陈述,自己系房地产公司业务员,经常乘坐高铁出差,因此,结识了乘务员丙。后与丙相约到南京游玩。在南京游玩了一天后,一起到位于市中心的某宾馆开了两间房。然后二人外出晚餐。晚餐后,乙因喝多了酒,回房间后就睡着了。醒来后,发现两人已经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丙称家里人看病急用钱,要求乙给N万元,否则就要告发乙。乙拒绝了丙的要求。于是,丙连夜离开宾馆报警。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根据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经验,周晓菲律师发现,乙和通常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样,在主观上犯了一个错误。这个错误就是,犯罪嫌疑人往往或出于对刑罚的恐惧,或出于自身想脱罪的侥幸,或出于自作聪明,就想当然的以为公安机关会轻信的,对案发经过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进行陈述。这种做法,不仅加大了公安机关的工作负担,在根本效果上往往也是和犯罪嫌疑人异想天开不相一致的。
因此,周晓菲律师诚恳又严肃的向乙指出,乙现在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只能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增加合理怀疑,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增加负担,这对乙来说,绝对不是最佳选择。如果乙想依法处理好自己遇到的问题,乙必须如实的向公安机关讲清楚有关案件事实。
乙对周晓菲律师的态度感到不理解。认为自己的律师就应该无条件为自己脱罪。对此,周晓菲律师首先对乙说明,律师是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的,不是无条件为犯罪嫌疑人脱罪的讼棍。乙必须对律师工作的性质有正确的理解。
其次,周晓菲律师对乙指出,乙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的过程中,含糊了一段重要的事实。这就是乙称:自己因喝多了酒,回房间后就睡着了。醒来后,发现两人已经发生了性关系。这种含糊重要细节的做法,纯属自作聪明,其结果只会使得公安机关在对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增加合理怀疑,延误公安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时间。而延误公安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时间客观上就是延长乙自己被公安机关羁押的时间。这对乙来说,绝对不是明智的选择,甚至还可能出现其他不必要的牵扯。
因此,周晓菲律师要求乙必须如实陈述案发经过,让乙明白,只有如实陈述案发经过,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律师才能最大限度的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经过周晓菲律师的上述工作,乙真正明白了律师的作用,在后来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对公安机关采取了全面协助调查的态度。
由于乙对公安机关采取了全面协助调查的态度,周晓菲律师根据自己对本案事实的了解,向公安机关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1、强奸犯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犯罪行为。因此,在乙、丙两人已经发生了性关系的情况下,乙是否为了与丙发生性关系,对丙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是本案公安机关应该重点侦查的内容。
2、剖解本案的案发经过,乙在结识丙,后与丙相约到南京游玩。在南京游玩了一天后,一起到位于市中心的某宾馆开了两间房,然后二人外出晚餐。这段时间里,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乙、丙之间的上述交往行为,是在乙对丙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完成的。也没有证据表明乙的这些行为,是为了达到违背丙之意志与丙发生性关系而进行的预备活动。
3、晚餐后,乙、丙两人已经发生性关系的地点在乙的房间,房间内,既无乙对丙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直接证据,也无任何间接证据。丙本人衣着、身体上也未留下乙对丙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任何痕迹。
因此,建议公安机关对本案的侦查工作,应该把重点放在房间内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这个方面。如果房间内,既无乙对丙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直接证据,也无任何间接证据。丙本人衣着、身体上也未留下乙对丙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任何痕迹。公安机关应慎重认定乙是否对丙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完成与丙发生性关系的性质问题。
周晓菲律师的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的重视。周晓菲律师为乙依法递交了取保申请书。
【案件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决定对乙取保候审,一年后撤销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