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8/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分析透彻,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在乙医院产下孩子A。产后体检时,发现孩子A先天性前臂屈曲畸形。而甲产前在丙医院做筛查超声检查时,丙医院对胎儿先天缺失检查的结果为正常。甲了解到该先天畸形虽然可以在幼儿的成长过程中,通过先进治疗方式逐步缓解症状,但是,甲认为,这不仅给家庭带来了精神痛苦,同时也势必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为此,甲要求丙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具体处理好本案,我们不能因为孩子A先天性前臂屈曲畸形,给甲的家庭带来精神痛苦,同时也会给甲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这是毋庸置疑的,就觉得本案是个简单案件。对当事人来说,甲只要提出要求丙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笼统的说法即可;而对于我们执业律师来说,具体进入法律程序时,甲或甲的孩子A谁是权利主体,即诉讼主体,对本案的法律关系之认定,是有至关重要影响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因为本案中,同时存在多个受害主体,因此,主体问题对本案法律关系的影响是:
1、以受害人以孩子A为本案的主体,本案对应的被告主体就是乙医院,那么,相对应的法律关系就应该是医疗事故法律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二个问题是很重要的。
第一,因为孩子A是未成年人,所以,甲或者孩子A的父亲,只能作为孩子A的法定监护人参加诉讼等法律活动。
第二,作为孩子A的法定监护人,甲或者孩子A的父亲需要举证证明,孩子A的先天性前臂屈曲畸形结果是由于乙医院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之过失造成的。
从常规判断,孩子A的先天性前臂屈曲畸形结果是由于乙医院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之过失造成的,这种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因此,以受害人孩子A为本案的主体,对应本案的被告主体是乙医院,这条路不宜选择。
如果对应本案的被告主体是丙医院,那么,因为丙的医疗内容是为甲进行产前筛查超声检查,因此,医疗对象是甲而不是孩子A。这样,除非甲或者孩子A的父亲能够举证证明,孩子A的先天性前臂屈曲畸形结果是由于丙医院在产前筛查超声检查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之过失造成的,否则,要求丙医院对孩子A的先天性前臂屈曲畸形结果承担法律责任,那是很困难的。
另外,由于甲的法律要求里面,还含有甲和孩子A的父亲,在孩子A成长过程中,通过先进治疗方式逐步缓解孩子A先天性前臂屈曲畸形症状,可能产生的费用等等内容,因此,周晓菲律师认为,以受害人为孩子A为本案的主体,不宜选择。
2、以甲为本案的主体,可以便捷很多的实现甲的法律要求。
第一,因为,甲本人也不认为孩子A先天性前臂屈曲畸形症状是由于接生医院,即乙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的。甲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丙医院,因此,这就从当事人意志方面,排除了乙医院作为本案被告主体的问题。
第二,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丙医院作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彼此都是适格的法律主体。这样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
第三,相对甲或者孩子A的父亲需举证证明,孩子A的先天性前臂屈曲畸形结果是由于丙医院在产前筛查超声检查活动中之过失造成的这一举证责任而言,甲要求丙医院解释为什么丙医院做产前筛查超声检查时,对胎儿先天缺失检查的结果为正常,而产下孩子A后,产后体检时发现孩子A先天性前臂屈曲畸形,甲会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履行方面,方便很多。
因此,周晓菲律师建议本案以甲为原告,丙医院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甲对周晓菲律师的分析意见,表示充分认同。
锁定了本案的原、被告主体以后,周晓菲律师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即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清楚的。
第一,甲到丙医院做产前筛查超声检查,甲和丙医院之间是一种医患关系。此医患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此认识本案的法律关系,我们就会不被处理常规医疗事故的习惯思维所困惑。我们可以直接从丙医院做产前筛查超声检查时,未能妥善履行检查义务,出现检查结果失误入手,依法要求丙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认定丙医院做产前筛查超声检查时,未能妥善履行检查义务,出现检查结果失误,甲只要将丙医院的检查结果和孩子A先天性前臂屈曲畸形相对照,即可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而无需举证证明,孩子A的先天性前臂屈曲畸形结果是由于丙医在产前筛查超声检查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之过失造成的。这样,有利于锁定丙医院的过错责任。
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丙医院无法对检查结果和孩子A先天性前臂屈曲畸形相对照进行解释。只提出,患儿的治疗需要在其成长过程中持续治疗,因为治疗的费用尚未确定也未实际发生,所以,甲目前不能就此内容要求丙医院赔偿。
对此,周晓菲律师提出,甲不能就未发生的费用,要求丙医院赔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患儿在其成长过程中持续的治疗必然发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甚至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费用,因此,即使丙医院现在不同意就尚未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那么,将来,这些费用发生以后,丙医院的赔偿责任还是不能免除的。同时,周晓菲律师还提出,虽然诉讼过程中,丙医院仅仅就甲不能就尚未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但是,法庭和丙医院均不能因此而忽略甲及孩子A的亲人因此受到的精神伤害。对甲及孩子A的亲人因此受到的精神伤害,丙医院负有法定的赔偿责任。
经周晓菲律师据理力争,本案的主审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考虑通过协商,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本案。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丙医院同意一次性赔偿甲人民币XX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