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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案-道多案例

2017/8/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认识法律准确,顺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因为脸部在某整容诊所注射玻尿酸后,脸部多处肿胀,至乙保健院整形科咨询、就诊后,甲因到外地工作,未在乙保健院继续治疗。但是,不久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等情况出现在XX省广播电视总台的新闻节目中。后该节目被各大网络转载,带来很多网评,给甲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甲多次电话要求乙保健院及电视台删除相关视频,均无果。有关律师受甲的委托找乙保健院和电视台交涉,认为乙保健院和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肖像权。乙保健院认为,甲的照片等情况出现在XX省广播电视总台新闻节目中,并不是乙医院以盈利为目的使用甲肖像的行为,而是新闻机关来采访时,自己向新闻机关如实陈述情况的行为,新闻机关是否播出他们认为有新闻价值的采访内容,是由新闻机关决定的。因此,甲的照片等情况出现在电视台新闻节目中,乙保健院不需要因此承担侵犯甲肖像权的法律责任。电视台认为,甲的照片等情况出现在新闻节目中,是一种公益性的新闻行为,电视台不存在以盈利为目的,也不存在不正当使用甲肖像的行为,因此,也就不存在侵犯甲肖像权的行为。此后,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具体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依法维权不是我们通俗理解的根据自己的感觉和对方或他方理论的行为,而是要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通过依法追究对方或他方法律责任的方式,实现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具体到本案中,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就是要通过依法追究乙保健院和电视台法律责任的方式,让侵害甲合法权益的行为得到制止,依法消除这种行为对甲的影响,依法要求乙保健院和电视台赔偿。要依法追究乙保健院和电视台的法律责任,我们不能仅仅从表面上、泛泛的看待乙保健院和电视台存在侵犯甲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更需要深入的研究、准确的定位乙保健院和电视台的行为,具体究竟侵犯了甲什么样的合法权益。这样,甲的合法权益才能切实得到维护。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乙保健院和电视台的行为,具体究竟侵犯了甲什么样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这样进行分析。

1、我们不能因为甲的照片等情况出现在电视台新闻节目中,我们就由照片立即本能的把本案和肖像权简单的关联起来。

2、本案中,由照片立即把本案和肖像权简单的关联起来,在事实和法律二个方面,都是不正确的。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虽然广义的肖像权内容包括:(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但是,在我国,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是有具体法律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本案中,甲要从肖像权入手,依法追究乙保健院和电视台的法律责任,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是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3、由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是有具体法律要求的。因此,除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行为以外,使用公民的肖像,依法是不构成对公民肖像权之侵犯的。但是,这不等于说,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行为,也是可能依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4,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是归于公民法定的人格权旗下的。具体表现为公民法定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荣誉权、隐私权、尊严权等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朱跃东律师认为,本案中,乙保健院和电视台侵犯甲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该定性为侵犯甲的隐私权。法律规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和肖像权一样,是一种公民的基本人格权。据此,朱跃东律师建议甲及时调整自己的维权方向。

甲接受了朱跃东律师的建议。

根据自己对本案案情以及法律适用的分析意见,朱跃东律师找乙保健院和电视台交涉。乙保健院和电视台一开始的态度是,其他律师已经来交涉过,他们要求乙保健院和电视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已经归结为不能成立,朱跃东律师再来交涉这个问题,纯属画蛇添足。因此,在态度上存在极大的抵触情绪,甚至认为朱跃东律师是在鼓动甲缠诉。

 虽然电视台是一个具有广泛公众影响力的单位,但是,朱跃东律师并未因此退却。在和甲取得一致意见后,朱跃东律师以乙保健院和电视台侵犯甲的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医院和电视台毕竟是有素质的单位,面对即将发生的诉讼,乙保健院和电视台双方认真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对朱跃东律师的观点进行了研究。乙保健院和电视台向法院立案庭表示,愿意先通过电视总台主动致函其他媒体的方式,删除相关信息,然后再在法院的主持下,与甲通过协商处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