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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赔钱 保本协议一审获法院支持

2014/9/4

    2008年3月份开始,丁女士与佟先生签订协议委托佟先生进行炒股,截止2008年10月27日,丁女士的账户由25万缩水至8万元。为此丁女士将佟先生诉上法庭,称两人当时签有保本协议,要求佟先生赔偿她17万元的损失。今天下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认定双方所签协议有效,起止期间应为4月27日至10月27日,最终法院判决佟先生赔偿丁女士8.5万余元。

    丁女士称,2008年年初她经人介绍找到佟先生咨询基金情况,佟先生说他会炒股票,让丁女士把钱交给他炒股票,保证半年能翻一番,并承诺保本不成问题。

    2008年3月6日下午股市收市前,丁女士将一张存有25万元现金的银行卡交给了佟先生,佟先生于当时在北京某证券公司办理了购股手续。4月27日丁女士和佟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合作炒股,由丁女士出资25万,为期半年。挣出的利润给佟先生30%,如果赔了本金,由佟先生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协议还在最后明确约定起止时间为4月27日起至10月27日

    后来,丁女士几次询问佟先生炒股情况,佟先生都说并未操作,丁女士认为佟先生并未认真炒股,信用缺失。于是在双方约定的协议期满后,不准备再让佟先生炒股了。但是此时,丁女士账户上的钱已经由25万缩水至8万。丁女士将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佟先生依据保本协议赔偿自己17万元。佟先生辩称,自己和丁女士只是口头协议合作炒股,他从未承诺翻一番,也没说过能保本。他认可协议上的名字是自己签的,但是对协议内容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佟先生认可协议上的签字为其本人所写,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存在瑕疵,故法院认定丁女士提交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为公民间的委托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依据协议,佟先生应对丁女士在协议履行期间内的本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丁女士要求佟先生赔偿本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中约定起止时间为4月27日至2008年10月27日,故佟先生对3月6日至4月27日间丁女士的本金亏损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协议中并未对本金利息进行约定,故对丁女士要求佟先生给付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佟先生赔偿丁女士8.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