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4
刘荣和顾强同是江阴申港镇人,2003年,顾强家分配到一大一小两套拆迁安置房,于是决定卖掉其中一套小户型。同年11月10日,顾强与刘荣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顾强将拆迁安置房93平方米及车库12平方米以7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刘荣。协议签订后,刘荣就支付了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然而随着江阴房价上涨,顾强认为当初卖房的价格太便宜,于是找到刘荣,要求增加房款,考虑到房产证还没拿到,刘荣只得答应。
2005年1月22日,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刘荣一次性补偿顾强房屋价款14000元,顾强保证在颁发房产证时直接将房屋过户给刘荣。2007年,镇政府颁发房产证时,顾强没有按约将房产证直接过户给刘荣,而是办在了自己名下。刘荣得知后,要求顾强按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刘荣愿意承担过户费用,而顾强却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于是刘荣决定用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顾强提出,虽然自己签订协议买卖房屋是事实,但是家中其他成员都不知情,所以签订协议应视为无效,他要求收回该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因此合法有效。而刘荣是在2003年就搬进房屋居住至今,顾强的家人如果不知情,早在2005年签订补充协议之前就应该提出异议,显然顾强提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家庭成员不知情的意见与事实不符。由于顾强不愿接受法庭调解,执意收回房屋,于是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刘荣的诉讼请求,判令顾强在十日内协助刘荣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