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4
2000年至2003年期间,原告梁某等52人先后购买了位于斗门区井岸镇、被告斗门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某花园B3栋商品房。2004年10月8日,两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恩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花园A5栋商品房的土建工程。
建筑公司在进行A5栋土建工程过程中,在靠近隔壁B3栋临近处进行静压压桩施工时,未按相关操作规程做好挖减震沟等工作,导致隔壁的B3栋52名原告的住宅及商铺在2004年11月2日前后均出现墙体开裂、室内装修裂开、墙体漏水和渗水等现象。因双方一直未能就维修和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该楼52名业主将施工方和开发商共同推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在进行静压桩施工前未对施工可能影响的建筑物进行详细调查,在进行静压桩施工时也未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有明显过错,可以认定建筑公司是该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房地产公司未能积极监督施工方按规程进行压桩,也未协同施工方调查所开发房产的周边环境,进行施工前后对比的工作,应承担连带责任。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建筑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