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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出卖老年活动室 业委会维权胜诉

2014/9/4

    小区开发商在没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将该老年活动室卖给了他人。业主委员会多次与开发商协调无果后,愤而将开发商及第三人程虎(化名)夫妇告上了法庭。12月10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依据《物权法》有关条款,判决开发商和第三人将老年活动室交付业主使用。

    许昌市区某安居小区由许昌市某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前后开发。小区的原图纸上显示在小区内车库旁建一个老年活动室。2000年12月,该老年活动室按照规划要求建成,入住的小区居民有了娱乐和活动的地方。不料,2007年6月该房地产公司以4万元的价格把活动室卖给了第三人程虎夫妇,并由其占有使用,失去娱乐活动场所的业主们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在与该房产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委托小区业主委员会将该房产公司和第三人程虎夫妇共同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三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被告许昌市某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建设该小区时,规划设计有活动室,小区的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也是冲着该小区有活动室才决定购买的,而被告将该活动室卖给了第三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将小区活动室交付给原告。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没有民事诉讼能力,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并且被告作为开发商,已依法履行了全部相关义务,小区活动室在处置前属于被告所有,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许昌市某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所建的老年活动室,在被告原开发的图纸上已显示属公共设施,该活动室建成后应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但被告却将该老年活动室卖给第三人程虎夫妇,被告出卖活动室的行为并没有经全体业主追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许昌市某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与第三人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被告许昌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第三人程虎夫妇把许昌市某小区全体业主的老年活动室交付原告许昌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