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4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住宅的日照是其正常健康生活的权益。本案中尽管开发商的开发项目已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属于合法行为,但是行政许可的建设行为在客观上并不能完全排除对原告民事权利的侵犯。被告的楼房建成后,原告所居住的房屋有效日照时间锐减,家庭生活质量也有所降低,因此被告的建设行为已侵犯原告的采光权。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住宅的朝向、层次等因素,法院判令开发商分别赔偿两原告10000元和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