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4
业主杜女士说,2006年4月,其与顺华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世纪星城的一套房屋,房款63万余元。当时,杜女士是被开发商宣传的小区要建美国加州大学国际幼儿教育中心所吸引。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幼儿园于2007年6月30日达到使用条件,如因开发商过错造成未如期达到使用条件,每逾期一天开发商按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业主支付违约金,直到达到使用条件之日止。
合同签订后,杜女士交纳了购房款,并于同年5月入住。直到今年5月19日,开发商承诺的幼儿园才竣工。杜女士起诉要求顺华公司尽快使幼儿园达到入托条件,并支付从去年7月1日到幼儿园交付使用之日的违约金。
开发商称,虽然原来规划的幼儿园今年5月才竣工,但他们在小区里增设了一个幼儿园,这个幼儿园去年5月11日完成装修并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了使用条件,因此履行了对业主的承诺。这一说法遭到业主的反驳:增设的幼儿园就是个空房子,根本达不到入托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顺华公司需交付的应为规划中标明的幼儿园,而不是增设的幼儿园。由于顺华公司不具有经营幼儿园的资质,需引进有资质的单位使用和经营,幼儿园达到使用条件应指的是建筑竣工,而不是原告理解的可以入托。顺华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给付杜女士从去年7月1日起至今年5月19日止的违约金20441元,如果开发商不按时给付,还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悉,其余43名业主也将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得到1-2万不等违约金。